关于做好201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06.11.2013  16:03

国粮检〔2011〕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今年以来,各级粮食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更加注重稳定物价总水平的要求,积极开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继开展了夏粮、早籼稻和油菜籽收购检查,有力地保障了国家粮食调控政策落实到位,较好地维护了粮食流通秩序。当前,秋粮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希望各地坚持不懈,继续努力,抓好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在秋粮收购期间,各地粮食部门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粮食局等有关部门关于2011年秋粮收购的政策要求,对辖区内粮食收购主体的收购资格、收购活动和履行相关义务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粮食经营者的收购资格。 各地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省(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具体条件,认真核查各类粮食收购主体的粮食收购资格。对不符合资格条件或不履行规定义务的,要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对按规定需取得收购资格但未取得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要坚决禁止。

   (二)粮食经营者的收购活动。 对粮食收购主体未执行粮食收购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以及从售粮款中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等违规行为,要坚决制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跨地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未在收购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要停止其粮食收购活动,并视情节由发证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

   (三)粮食经营者履行报送经营数据和情况等义务。 检查发现粮食收购主体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以及纳入统计范围但未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四)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执行政策情况。 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的地区,在政策启动后要对有关企业执行政策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委托收储库点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和收储条件、执行国家粮食收购质价政策是否规范,以及审核验收单位对政策性粮食入库验收把关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等情况。对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虚报进度、“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严厉查处。

   二、检查时间

  201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要与收购工作同步进行,具体时间根据当地秋粮收获上市情况由各地自行确定。实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地区,应在相关预案和政策启动后随即展开,至政策执行期满为止。

   三、工作要求

  当前,粮食市场价格处于高位运行,粮食市场形势仍然非常复杂。抓好今年的秋粮收购工作,对于促进农民增收,稳定物价总水平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地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秋粮收购市场监督检查,确保秋粮收购工作平稳开展。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成立秋粮收购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业务处室(科、股)的工作分工,监督检查职能机构要加强组织、协调。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加强与价格、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开展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巡查,防止检查工作走过场。各地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督查,提高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二)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秋粮收购检查工作方案,确保检查方案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各地要落实在地检查原则,采取抽查、巡查、交叉检查等有效形式,对照工作方案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开展检查,并建立检查工作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要按照《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要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举报和投诉,及时查处各类涉粮违法违规案件。

   (三)密切关注工作动态并及时报告。 为掌握各地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要及时收集、汇总秋粮收购检查工作信息。秋粮收购期间,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向我局(监督检查司)报送工作动态和有关数据(见附件),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

  附件: 2011年秋粮收购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