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

09.05.2018  10:29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农垦主管部门、农垦场:

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2018年要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的要求,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任务要求和时间节点

全省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面积完成率应达到农垦国有土地总面积的94%以上,完成登记发证面积占农垦国有土地总面积的92%以上。各地应在2018年7月31日前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10月31日前完成证书颁发并通过省级检查。

二、进一步强化落实责任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工作加强技术指导,认真审核权籍调查成果,及时受理申请、审核登簿、颁发证书,依法调处土地权属争议。设区市农垦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督促辖区内农垦场加快推进确权登记工作。农垦场要抓紧完成经费筹措,委托专业队伍按时按质开展权籍调查,及时提出登记申请,配合做好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农垦主管部门和农垦场要积极争取乡(镇)政府支持,做好权籍调查过程中的指界签字及土地、房屋纠纷的调解工作。

农垦场国有土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分别在土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三、加快推进权籍调查

(一)为加快权籍调查,宗地内一时难以调处的争议地块,可单独划出,作为争议地暂时搁置。无争议部分先行进行确权登记。

(二)对权属明确、界址清晰,但相邻权利人不配合指界或拒不在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可在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采取单方指界或缺席指界方式,解决指界签字难的问题。

(三)各地应充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指界、签字等确权成果和资料,加快农垦国有土地权籍调查的指界签字工作。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界签字成果符合要求且双方无争议的,可复印已有的指界签字成果,在注明原件存放档案及与原件一致字样,加盖公章后,直接应用于确认农垦国有土地界线,不再组织指界签字。

(四)宗地划分应满足农垦场改革发展需要,在遵从宗地划分规则的前提下,合理划分宗地。各地要注意区分生产经营性用地和非生产经营性用地,分别进行登记。农垦场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应分别设宗确权登记。未利用地和农用地可划分为一宗地,但要调查清楚未利用地的范围和面积。在不影响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整体进度的前提下,一并对场区个人住宅进行确权登记,对需补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按最优惠原则,由农垦场在国土资源部门指导下提出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依法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一)已颁发林权证的农垦国有林地,各农垦场应逐宗开展权籍调查,对调查精度过低、存在权属错误、界址不清、面积不准的林地,应重新测量确权,形成权籍调查成果后登记发证。

(二)各地要从有利于国有农场和农村经济发展出发,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互利互让”的原则,依照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区分不同历史阶段确认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对1982年以后土地确定为国有土地的,应按照原取得土地范围进行确权。对原取得范围有争议,申请人不能提供原取得土地文件或图件等以证明用地范围的,应基于现有实际使用范围,由相邻权利人就范围界线协商一致后进行确权登记。

(三)农垦场依法取得,但由于历史原因致使权源资料缺失的,由权利人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和权属演变的书面报告以及法律责任具结保证书,按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依法办理登记发证。

(四)各地要积极争取市、县政府支持,集中解决一批用地及建房手续不全的历史遗留问题,增加农垦场合法资产。农垦场因生产需要已实际使用,但未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由市、县农垦主管部门根据权籍调查结果,统计汇总后,报送省农垦办统一进行研究。

减半收取农垦场单位国有土地、房屋不动产登记费。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农业厅 

                   

                                2018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