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非煤 矿山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21.11.2014  20:59

赣安办字〔2014〕109号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非煤

矿山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委会、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委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全省非煤矿山整顿攻坚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赣安〔2014〕26号  )精神,严格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各方责任落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督查各地各非煤矿山企业抓住冬季少雨季节隐患整治的有利时机,切实做好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由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联合组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组,对全省非煤矿山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督查主要内容

1.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赣安监管一字〔2014〕76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2.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省煤矿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全省矿区爆炸物品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赣公字〔2014〕155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3.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联合下发的《江西省非煤矿山集中开展“七打七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赣安监管一字〔2014〕95号)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4.省安委会《全省非煤矿山整顿攻坚工作座谈会纪要》贯彻落实情况; 

5.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情况及其他有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6.危、险、病尾矿库整治销号升级情况,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无主尾矿库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7.各设区市及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重点县对《江西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专项行动方案》(赣安〔2014〕25号)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专项督查形式

专项督查主要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以对非煤矿山露天采石场企业现场督查为主。各督查组在各设区市原则上工作不少于2天时间,督查不少于2个县(市、区),抽查3-4家企业,其中露天采石场企业不得少于2家,其余为地下矿山及尾矿库。

三、专项督查时间及分组安排

(一)专项督查时间

2014年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具体时间由各专项督查组自行确定。

(二)分组安排

省安委会办公室组织3个由厅局级干部带队的专项督查组分赴有关地区开展督查,每个督查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派出1名联络员负责督查衔接工作。具体分组安排为:

        1.  省安委会办公室专项督查一组,负责督查新余市、吉安市。

组长:省安监局总工程师周平

组员:省安监局1人、省公安厅1人、省国土资源厅1人

联络员:张勇,13576098255。

2.  省安委会办公室专项督查二组,负责督查抚州市、景德镇市。

组长:国土资源厅总规划师侯克常

组员:省国土资源厅1人、省安监局1人、省公安厅1人

联络员:林武,13803510505。 

3.  省安委会办公室专项督查三组,负责督查萍乡市、宜春市。

组长:省公安厅副巡视员陈晓平 

成员:省公安厅1人、省国土资源厅1人、省安监局1人

联络员:黄德福,13732989957。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全面排查治理隐患,确保全省非煤矿山整顿攻坚各项要求全面落实。

2.请各地安委会办公室提供辖区内露天采石场基本情况统计表及整合整治情况统计表和危、险、病尾矿库治理进展情况表,并积极配合专项督查组做好相关工作。

3.各专项督查组要深入基层一线,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严肃认真地开展督查活动;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4.各专项督查组对问题突出的地区,要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反馈,并要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经验、有建议的专项督查情况报告,于12月中旬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5.请未列入本次专项督查范围的地区,参照本次督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全面排查治理隐患,并将自查情况于12月上旬书面报省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办公室将组成暗访组进行暗访。

 

 

 

江西省安委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