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09.12.2017  11:41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赣江新区国土资源局,省直管试点县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细则》已经2017年11月27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1月30日

 

  江西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有关政策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初审;但建设项目占用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国土资源部委托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初审。

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初审,但涉及跨设区市(含省直管县)或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含省直管县)或设区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委托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初审。

应当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预审的建设项目,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初审。

应当由县(市)国土资源局预审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受理用地预审。但设区市辖区内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直接受理预审。

赣江新区范围内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的预审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受理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土资源部;但占用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的预审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受理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的预审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受理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转报省国土资源厅;但涉及跨设区市(含省直管县)或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含省直管县)或设区市辖区内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的预审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受理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转报省国土资源厅。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预审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预审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受理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转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县(市)国土资源局预审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预审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但设区市辖区内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预审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受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第八条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的,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理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后,提出预审意见,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用地预审下放到市、县级国土资源局。其中使用设区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办理用地预审;使用县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由县级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办理用地预审。应当由市、县级国土资源局预审的建设项目,但需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由市级国土资源局(含省直管县)先期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后,市、县级国土资源局按规定办理用地预审。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表中统一项目代码获取方式:国家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www.tzxm.gov.cn)获取,省内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江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tzxm.jxzwfww.gov.cn)获取);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备案通知书;

(四)建设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及相应ARCGIS面文件。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采用国土资源部制定样式。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第十一条 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三)建设项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规划修改方案;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出具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及论证意见;

(四)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应当出具占用耕地踏勘论证意见;

(五)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节地评价的,应当出具节地评价评审论证意见。

第十二条 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十一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第十三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项目是否占用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我省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四)按照相关规定需要踏勘的建设项目,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并出具踏勘论证意见(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国家重点项目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踏勘论证;其它建设项目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规定组织踏勘论证)。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之日起十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十三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经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超出有效期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已经预审的建设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