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指导意见

15.02.2019  23:21

2019年2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9〕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6号)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25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力度,解决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面临“有米煮不成饭,有水喝不到嘴”的困境,强化困难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托养服务而出台的。这是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国残联有关失能贫困重度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江西省结合贫困残疾人脱贫攻坚的实际,率先在全国开展的一项工作,既是攻坚之措,也是惠民之举。

指导意见》明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和江西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顶层设计、丰富设施供给、提升服务水平,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托养制度,不断满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和托养服务需求。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政府主导、责任共担原则,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要求实事求是、逐步推开,紧密结合我省开展照护和托养工作的现实基础,鼓励先行先试,逐步向全省推广。坚持需求导向、精准实施原则,根据建档立卡重度失能残疾人需求和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因地施策。

指导意见》明确实施对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纳入照护和托养范围,具有江西户籍;年满16周岁;建档立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且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有4-6项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拓宽实施对象范围。

指导意见》明确工作模式和补助指导标准。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居家照护为主,日间照料和机构托养为辅的工作模式。采取居家照护和日间照料的,对提供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在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托养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在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参照江西省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

指导意见》的出台将惠及全省3.5万余名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解决这部分人的“急中急、难中难”,达到“托养(照料、照护)一人,解脱一家,脱贫一户”的目的,为脱贫攻坚中最难啃的“硬骨头”提供最为有力的兜底保障。

 

附件: 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指导意见.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