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通报

31.10.2013  14:17


      根据《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的规定,现将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08年,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主动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共114件,其中,设区市政府报送63件,省政府部门报送51件;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异议的规范性文件5件。经审查,予以备案的117件,占报备文件总数的98.3%;发现存在违法等问题的2件,占1.7%。2008年,全省11个设区市政府法制办共受理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报送市政府备案的文件360件。经审查,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为25件,占备案总数的6.9%;迟报件数21件,占备案总数的5.8%;发现存在违法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13件,占备案总数的3.6%,现已纠正11件。
      二、主要特点
      (一)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上看,体现了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围绕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南昌、新余等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了《南昌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规定(试行)》、《新余市行政听证办法》,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围绕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南昌、新余、宜春、萍乡等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了《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办法的通知》、《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宜春政府网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萍乡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布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围绕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南昌、新余等市政府分别制定了《南昌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暂行办法》、《新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2008年下半年,围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省直47个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梳理,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行政裁量权进行细化、量化,制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公布行政裁量标准,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产生重大影响。
      (二)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扩大。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烟草专卖局等实行国家垂直管理的部门开始就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08〕54号)的要求,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烟草专卖局分别将各自制定的《江西省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江西省防震减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备案,进一步扩大了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备案的主体范围。
      (三)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点工作稳步推进。赣州市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2008年共收到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报送备案的文件76件,其中,符合规范性文件报备格式规定要求的占98.5%,按时报备的占85.53%,内容合法的占94.74%。东乡县政府2008年共审查各乡镇政府及县直部门报备审查的文件26件(乡级政府20件,县政府部门6件),纠正违法文件2件,全县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数量由2006年前的8个增加至26个。修水县政府严格按照职权法定和“三个优先”原则,对收到乡镇政府及县直部门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26件,从制定主体是否超越法定职权,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相抵触,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是否合法规范等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并向九江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报备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0件。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单位规范性文件报备水平有待提高。一些部门因经办人员岗位变动未及时安排接替人员或接替人员一时业务不熟悉,致使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衔接不上,有的没有提供符合《备案办法》要求的备案报告;有的无法提供规范性文件正本文件,仅用复印件代替;有的在报备文件时,未同时提供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虽提供了起草说明,但过于简单未能起到说明的作用。
      (二)迟报、漏报现象仍不同程度存在。少数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再加上承办人员对规范性文件概念把握不准,对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界定不清,出现了规范性文件迟报、漏报的现象。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请审议的5件规范性文件中,4件规范性文件均未按规定报送省政府备案。从报送2008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目录的情况看,省直部门漏报的现象尤为突出,在报送目录备案的43个部门中,漏报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有8个,占报备总数的18.6%。
      四、几点意见
      (一)强化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重大意义和面临的突出问题,大力支持各级法制机构认真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职责,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工作领导责任制,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层级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严格程序,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的规定,严格执行法制机构统一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向社会公布三项基本程序。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要切实担负起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职责,不断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要在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框架下,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行政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来制定规范性文件,力求凸显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切忌照搬照抄。各级各部门可以设立抽象行政行为违法举报电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违反上位法规定损害其合法利益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相关制度并加以落实。要按照《备案办法》的规定,建立备案统计报告和定期通报制度。各级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备案机关备查。各设区市政府法制办要于每年的1月底以前,对本地区规范性文件的报送数量、审查工作、纠错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工作建议向省政府法制办书面报告。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及定期清理工作制度。规范性文件施行一段时间后,制定机关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科学方法和技术,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进行跟踪、调查、评价,提出完善的意见,形成政府决策与行政执法的有效结合和良性互动。
     
      附:1.2008年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统计
              2.2008年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受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表
              3.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情况
     
      二○○九年六月九日
       
附件1:
     
2008年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统计表

附件2:

2008年度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受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报备情况表

 

附件3:

2008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情况

      根据《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09年1月底前按时报送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单位有:

      南昌市政府、九江市政府、景德镇市政府、萍乡市政府、新余市政府、鹰潭市政府、赣州市政府、宜春市政府、上饶市政府、吉安市政府、抚州市政府;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贸委、省煤炭行办、省安监局、省交通厅、省信息产业厅、省建设厅、省测绘局、省国防科工办、省人防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环保局、省工商局、省粮食局、省外经贸厅、省旅游局、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体育局、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文化厅、省广播电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民族宗教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档案局、省烟草专卖局。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