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通知

02.12.2014  19:18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电子商务行业统计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全省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电子商务相关企业2014年度经营情况进行统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1. 电子商务企业。指运用电子商务进行网络交易的企业(含个体),包括自建平台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业务的各类企业(含个体)。

  2. 第三方交易平台企业。主要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供交易撮合及相关服务的网络交易平台,包括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大宗商品电子商务平台和团购网站等。

  二、统计内容

  1.商务主管部门主要汇总统计填报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数量、年度交易总额及企业明细(见附件1、2、3);相关企业主要统计填报本企业所采用的经营模式、主营的商品和服务类型、年度交易总额等内容(见附件4)。

  2.电子商务交易额认定:一个交易无论采用何种支付方式,只要其成交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如通过网络结识客户协议达成的交易、网络直购商品、大宗商品线上洽谈线下交易等),均将其视为电子商务,其成交额即为电子商务交易额。

  三、统计方法

  1.对电子商务重点企业的统计:年度交易额超1000万元的规模以上电子商务企业,要进行全面摸底普查,对照附件表格的要求认真填报,做到“一户不缺、不重不漏”。

  2.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统计:对照名录(见附件6),对本地区基地内的现有企业数量、产值规模、电子商务企业的数量、电子商务交易额等按表格要求进行认真填报。

  3.对规模较小的电商企业及个体电商的统计:可通过查阅知名第三方交易平台(如淘宝网、天猫商城、京东商城、拍拍网、1号店等),采取抽样调查、份额占比、相关数据印证等方式进行综合测算。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对照上述三项统计数据,剔除其中交叉数据,测算出2014年所在地电子商务交易额。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是重视电子商务的重要体现,也是评价各地商务部门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的重要内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尽早安排部署,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省商务厅将结合各地上半年、双“十一”及年度统计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二)密切沟通,协同推进。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涉及行业多、范围广、难度大,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统计工作的主导作用,密切与当地相关部门、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第三方资讯机构的沟通协作,扩宽电子商务统计信息渠道,深入挖掘本地电子商务潜在企业,协调推动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三)加强指导,确保质量。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历次电商统计工作经验,严格审核企业报表,把好数据质量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特别是对新增企业要主动上门服务,加强统计工作指导,确保上报数据完整准确、符合逻辑。并结合上半年、双“十一”及年度统计数据,按提纲要求形成本地区年度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分析报告(提纲见附件5)。

  各地《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情况汇总表》、《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情况明细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规模以上企业)、《本地区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分析报告》电子版于2015年1月6日前报送省商务厅(电子商务处)。其中,《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情况汇总表》纸质版同步传真报送。

  联系人:厅电子商务处  范超群

  电  话:0791-86246515  0791-86246514(传真)

  邮  箱:[email protected]

  附  件:1.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情况汇总表

      2.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情况明细表

      3.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4.电子商务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

      5.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分析报告写作提纲

       6.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名录 (点击此处下载所有附件)

  

江西省商务厅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