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4.07.2018  12:36

江西省司法厅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

法律援助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赣司发﹝2018﹞7 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18﹞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司法厅、省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定了《“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紧密结合我省开展“精标法律援助服务年”活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品牌建设开展情况分别报省司法厅法援处、省残联维权处。

 

 

                                        2018年7月11 日

 

 

 

“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

法律援助品牌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司法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18﹞5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有283万残疾人,占全省总人口的6.39%,其中城镇残疾人40.13万人,农村残疾人242.87万人。全省还有11.06万尚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关注、关爱、关心残疾人这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改善他们的生活工作环境,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残疾人事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事关保障改善民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残疾人权益保障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确保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效。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法援惠民生·关爱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工作,向残疾人提供普惠、公益、可选择的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援助服务。以“防范、主动、全覆盖”为重点,以满足残疾人法律援助需求为导向,着力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供给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残疾人法律纠纷,努力实现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方式进一步优化、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使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所有残疾人都能获得便捷、精准、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度。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 健全服务网络,延伸残疾人法律援助触角。 各地要紧密结合我省开展“精标法律援助服务年”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各法律援助机构要与残联密切协作,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对象信息库,了解残疾人在社保、困难救助、医疗康复、抚养赡养、生活照料及教育、就业、劳动权益保障和脱贫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客观评估残疾人法律援助需求,有针对性地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档案。要在县级以上残联组织100%全部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全省依托残联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93个),构建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村(居)法律援助联系点(或联络员)和残联法律援助工作站等多级联动互补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网,实现法律援助服务残疾人的网络全覆盖。要通过法律援助服务网络,针对残疾人法律服务需求,积极开展面向残疾人的法治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为他们提供及时、便利、高效、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同时,充分发挥“12348”中国法网、“12385”残疾人服务热线和公共法律服务热线、APP、微信公众号的作用,积极为残疾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释疑解惑、维权指导、路径指引、相关政策信息等服务,方便残疾人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二)降低服务门槛,拓宽残疾人法律援助范围。 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降门槛、扩范围,让法律援助惠及更多的残疾人群体。 

一是进一步放宽残疾人经济困难审查标准。 在落实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基础上,将残疾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审查标准调整为低收入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并适度放宽残疾人免予经济困难和援助事项审查对象的范围,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残疾人。对尚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和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救助供养范围、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以及领取生活补贴的困难残疾人、领取护理补贴的重度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免予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和援助事项,直接提供法律援助。

二是进一步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所明确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基础上,将涉及残疾人社会保障、劳动保障、教育就业、医疗康复、婚姻家庭、抚养赡养、生活照料、财产继承中有关产权纠纷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帮助残疾人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方面的问题。重点做好建档立卡、生活困难、高龄、空巢、失能、失独家庭等残疾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质效。 把握残疾人群体法律服务需求和特点,创新工作机制,优化服务质效。

            一是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受理指派方式。 指派熟悉残疾人特点、规律的律师办理涉残法律援助案件,积极探索组建法律援助专业团队,推行点援制、订单式服务模式,对比较简单的涉残案件,尽可能采取协商、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

            二是健全残疾人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举措。 简化办事程序,对残疾人法律咨询实行“一站式”服务;对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尽量做到“五个当天”(当天申请、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律师、当天提供法律援助);对建档立卡、重度残疾、身患重病、高龄孤寡等特别困难残疾人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行“四个优先”原则(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优先办理)。探索并推行对行动不便且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实行“一对一”综合包户服务模式,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志愿者等与残疾人结成帮扶对子,实行“一户一档一策”,按需制定“法律援助服务套餐”,提供精准化“家庭医生”式法律援助,按需提供咨询、调解、代书、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增强残疾人的法治获得感,着力破解“最后一公里”难题。加大残疾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做好盲、聋、哑及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知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加强与公、检、法等办案机关的工作衔接,落实告知、转交申请等事项,使残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法律援助或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各地要做好与当地残联设立的残疾人法律救助站的业务衔接,就地、就近为残疾人提供及时、便利的公共法律服务。

              三是整合涉残法律服务资源。 各地要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律师资源不足的地方可采取政府购买、对口支援、志愿服务或挂点联系等多种方式,解决基层法律援助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由法律援助人员、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的“精准法律援助服务团”的作用,积极组织“服务团”定期或不定期地送法律服务进残疾人家庭、进特教学校、进福利企业、进残疾人托养机构、进残疾人医疗康复中心、进残疾人专门协会等,为他们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积极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诉讼代理及法律咨询、代书、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化解涉及残疾人的婚姻、继承、赡养等矛盾纠纷的作用,不断满足涉残法律服务需求。

四是 加大办理 残疾人 法律援助案件力度。 着力发挥法律援助窗口服务功能,既要做好咨询服务、疏导化解工作,又要紧紧围绕残疾人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对涉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要指派职业道德好、业务水平高的法律服务人员办理,并对办案过程实施指导监督,及时协调解决法律服务人员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有效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残联及残疾人法律救助站转介到法律援助机构的残疾人案件,要及时受理、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法律援助。

            (四)注重服务实效, 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宣传。 积极组织“精准法律援助服务团”开展送法上门,深入残疾人康复机构、托养机构、福利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场所,充分利用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等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援助宣传活动。通过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法治文艺演出、普法栏目剧等,针对残疾人多发的矛盾纠纷,开展以案释法和法律咨询,提升残疾人知法、守法、用法能力,增强法律意识,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国际残疾人日、全国助残日、国家宪法日、爱耳日、爱眼日等特殊节日的时间节点,开展针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宣传和公共法律教育等专项活动,提升残疾人法治幸福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残联要高度重视,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取得实效。要把品牌建设作为提升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水平的有效抓手,围绕“防范、主动、全覆盖”为重点,为残疾人提供更加精准到位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加强示范引领。 为加强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示范引领作用,司法部从东、中、西部选取山西省晋城市、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山东省济南市、湖北省十堰市、云南省楚雄市、宁夏石嘴山市作为全国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示范点,各地可组织相关人员前往示范点学习先进工作经验。我省选取上饶市、景德镇市作为全省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示范点,取得成效后,总结经验向全省推广。各地也要积极培育本地区的示范点,每个设区市要选择2-3个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县(市、区)作为本地的残疾人法律援助品牌建设示范点,重点培育。

(三)加强协作配合 。各地司法局和残联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部门合作,依法办理残疾人案件。加强与民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定期沟通机制,及时更新辖区残疾人信息。各地司法局之间、残联之间要积极开展异地协作,紧密配合、通力合作,为跨区域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司法鉴定人员、法律援助工作者、残疾人服务志愿者等服务力量,加强团队协作,更好服务残疾人。

      (四)加强宣传推广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残联要依托本系统宣传矩阵和宣传渠道,充分发挥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作用,运用动漫、图标、微视频、手机报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线上线下服务活动,进行全方位宣传,打响法律援助服务残疾人品牌,不断提升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要加强基层创新典型培植和先进经验宣传推广,及时梳理和总结工作成效,对服务残疾人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典型要及时报送省司法厅和省残联,经省司法厅和省残联审核后推荐报送司法部和中国残联,争取有好的典型和经验做法在全国范围加以推广,进一步增强助残队伍的荣誉感、使命感,全力营造关爱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