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查处西安豫本草公司特大网络传销案

27.08.2018  15:07

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 江苏省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 2018年4月13日

处罚结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425万元,并处罚款200万元

2017年11月7日,江苏省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西安豫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组织策划传销活动立案调查。当事人注册地为陕西省西安市,实际住所地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其经营的主要商品为衡通仪,是一种用于泡脚的电器设备,该商品是当事人以400元/台的价格委托广州一家公司生产的。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当事人通过发展人员成为公司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认购一定价格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当事人还制定包含有开拓奖、组织奖、领导奖、互助奖、配送费、报单费、消费奖等类目,且具有拉人头、入门费、团队计酬特征的计酬方式,以支付高额奖励为诱饵引诱他人参与,并在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会员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牟取非法利益。另外,当事人通过网上宣传与线下体验相结合的方式迅速扩张,并设立网站(网址:abc.ybc8888.com)作为管理和计酬的工具。该网站于2017年12月19日关闭。

经查,2016年8月22日至2017年12月19日,当事人通过上述经营模式发展人员加入及销售衡通仪等商品。在此期间,当事人以要求参与人员变相交纳费用的方式销售32395台衡通仪,每台售价4000元,获取收入1.2958亿元;以团队计酬的方式销售衡通仪及其他商品实现374468元的营业收入。当事人在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中,通过张某等5个自然人的13个资金账户(含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收取入门费及货款等,经营收入总额为129954468元。当事人通过张某等6个自然人的11个资金账户向注册会员支付各类报酬(奖金)共计82986102元。支付商品货款、保险等各项费用共计22715983元。综上,当事人通过上述经营方式非法获取利益24252383元,并将部分资金存放在王某等4个自然人的11个资金账户中。截至案发,当事人发展会员4万多人,涉案资金约1.3亿元。

睢宁县市场监管局指出,当事人在实际经营中,要求被发展人员以4000元的价格认购1台衡通仪成为普通会员或以5万元的费用认购12台衡通仪等商品成为专卖店会员,并取得发展他人成为公司网站系统会员资格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的行为。当事人通过推荐人、接点人两种关系,将会员形成推荐网络和营销网络两种层级关系的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行为。综上,该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所指的传销行为。

睢宁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通过传销方式发展的人员数量众多,且收取传销资金金额巨大,属“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情形,应予以从重处罚。该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评:查办传销案件可借鉴四点经验

本案是江苏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今年以来独立查处的案值、罚没款“双第一”的网络传销案件。笔者认为,此案涉案地域广、人员多、金额大,具有组织严密、行动隐蔽、对抗性强、取证难度大的特点。办案机关能够克服重重困难,最终成功查办本案,十分不容易,对执法部门查办同类案件有四点经验可以借鉴。

一是摸清传销组织运作模式,并对网络传销行为准确定性,是成功查办本案的前提。 当前市场经济中新业态、新模式层出不穷,有的是创新,有的是打着创新旗号浑水摸鱼。对此,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严格依法对各种新生市场行为准确区分和定性。本案的成功查办得益于办案人员打进传销组织链内部,摸清组织结构并掌握了第一手资料,保证案件查办工作稳妥推进。

二是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获取网络传销组织电子证据是成功查办本案的重点。 网络传销组织的运营网站数据及其后台服务器数据,是查办网络传销案件所需的核心证据。由于执法手段和专业技术的局限,如何获取传销组织运营数据一直以来是困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独立查办网络传销案件的难题。本案的成功查办,得益于办案人员运用较强的互联网专业知识,摸清网络传销组织运营网站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找到其后台服务器数据的路径和办法,通过司法认可的程序路径,成功获取传销组织相关运营数据,收集到了核心证据。

三是对传销资金的排查锁定并通过法院协助冻结保全,是成功查办本案的关键。 传销组织实施传销违法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骗取并占有他人的大量资金。因此,在传销行为的定性明确后,查找和冻结其涉传资金是查办传销案件的关键环节。网络传销资金渠道多、转移快,本案的成功查办得益于办案人员快速准确地摸清了涉传资金的动向和位置,借鉴兄弟省份执法部门与法院的合作经验,争取当地法院对冻结涉传资金予以协助,确保了涉传资金没有转移和流失。

四是办案机关领导有力、组织严密、意志坚定、业务过硬是成功查办此案的有力保障。 本案的成功查办,是省、市、县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上下联动,有效配合的结果。在本案的正面调查阶段,当事人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以及所要证明事实的充分性均提出了质疑。办案机关在本案查办之初,本着零口供定案的标准全面收集证据,并对每一份证据进行严格把关。最后,办案机关用铁证让当事人承认自身违法行为,从而成功办结此案。

综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独立查办网络传销案件,在手段、技术上确有很多不足,但通过本案可以发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只要把握网络传销组织的运作规律,按照法定路径找寻和固定传销组织网站服务器的相关数据,取得法院的司法协助,是可以独立成功办结此类网络传销案件的。(案评人 征 军  江苏省工商局)

办案人员谈体会:三项措施攻克三个办案难点

从去年11月到今年4月,由江苏省徐州市工商局牵头,睢宁县市场监管局主办,成功查处一起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独立查办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本案涉案人员4万多人,涉案金额1.3亿元,罚没数额2625万元,为执法部门查办同类案件积累了经验。

办案难点

在全国查办的传销案件中,本案的案值和罚没数额并不突出,但本案是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独立查办的案件,并没有公安机关前期参与,这是本案最大的亮点。经过总结,办案人员认为在查办本案时,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难点。

一是核心证据的获取难。 此处的核心证据是指网络传销组织的会员管理网站数据,该网站一般存有传销组织完整的会员信息、层级关系、充值记录、奖金的生成和发放记录,奖金的产生一般也是由该网站自动计算得出。如果能通过合法程序获取传销组织会员管理网站的完整数据,就意味着已获取对传销组织定性及定量的核心证据。在实际办案中,有些机构会通过购买第三方入侵服务获取传销组织相关网站的数据。办案人员认为,此方法是通过非法手段窃取网络数据的行为,所获取的数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也就是说,执法部门无权入侵他人的网站服务器窃取网站数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购买第三方入侵服务获取传销组织会员管理网站的数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如何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网络传销组织会员管理网站的数据是本案难点。

二是传销资金的控制难。 网络传销组织违法经营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且网络传销案件的涉案资金通常金额较大,执法部门控制传销组织的违法资金不但可以有效惩治传销组织者,同时也可以掌握办案的主动权。虽然《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赋予了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的权力,但目前各司法机关缺乏相应配套程序,如何控制传销组织的传销资金成为办案难点。

  三是涉案人员的调查难。 执法部门通过外围取证获取的会员网站数据、资金流水及其他一些书证,有效性高、说服力强,但存在证据零散的问题,需要有一根“链条”将证据逐一串联起来,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对涉案人员做询问笔录是解决此问题的通常做法。由于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手段缺乏强制措施,涉案人员一旦拒绝接受询问或百般狡辩,会给办案带来困难。

解决策略

  面对上述难点,办案人员认为,方法总比困难多。针对本案,徐州市工商局与睢宁县市场监管局组成专案组,迎难而上,用三项措施攻克办案难点。

  一是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获取核心证据。 在国内,大多数网站主要是将网站数据存放在租赁的网站空间中,网站空间一般有虚拟主机、独立主机、云服务器等类型。传销组织的会员管理网站同样也需要存放类似的网站空间中才能让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参与人员访问和使用,这就为办案机关提供了一个取证通道——通过网站空间提供者获取网站数据。在本案的查办过程中,专案组成员正是通过技术分析锁定存放网站数据的服务器IP地址,并利用线下互联网数据中心(IDC)运营商的经营模式查到对应服务器的产权方,并要求服务器产权方配合提供网站数据,成功解决了获取证据的程序合法问题。

另外,会员管理网站的开发和维护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而大多数情况下网络传销组织者和一般网站经营者一样,是通过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来完成此项工作的。这一现实情况为执法部门获取存放在境外服务器的传销组织网站数据提供一个新思路——通过为传销组织提供网站开发和维护的技术公司获取网站数据。

二是与法院建立互信机制。 在湖北、湖南、山东等地,法院协助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冻结违法资金,一般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等法律规定。

具体到本案,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适用的法律条款与湖北、湖南、山东等地的法院基本一致。通过办案机关与睢宁县人民法院的多次沟通,双方对协助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冻结传销资金的程序问题形成一致意见,并认可了湖北、湖南、山东等地法院的做法。为防止当事人转移资金,也为取得法院的支持,专案组成员深入传销组织,固定与多名参与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锁定传销组织的奖金制度,掌握传销组织的财务制度,收集该公司大量的资金流水数据,锁定了13个账号中的资金为涉案违法资金,明晰了案件性质和违法资金性质,为法院在定性问题上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最终,专案组在睢宁县人民法院的协助下成功冻结近3400万元的违法资金。

三是用证据说话。 面对涉案人员的不配合调查行为,办案人员认为用证据说话是最好的方法。本案中,专案组成员多措并举、积极取证,让涉案人员主动供认违法行为。具体而言有五项举措:第一,专案组成员对当事人的本地线下店铺进行全面调查;第二,到银行账户开户行深挖违法资金流向;第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检查,主动与当事人正面接触,进一步搜集书证;第四,对网站数据全面分析,获得传销组织实施的奖金制度、销售记录、奖金发放记录等数据;第五,对产品供货商进行调查,锁定产品的采购价格和数量,为执法部门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最终,涉案人员在铁的证据面前如实承认了违法行为,专案组成员共获得了19名涉案人员的26份口供,并将零散的证据串联起来,相互印证,最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江苏省徐州市工商局 马雷钧 朱 龙    江苏省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徐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