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奖励办法 举报环境违法最高奖十万元

12.02.2015  11:05
      今后,居民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将获得奖励。2月10日,省环保厅公布了全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奖励最高可达10万元,以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据悉,举报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施,或者弄虚作假;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设置排污口或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非法转移危险废物或者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未依法执行“三同时”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以及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我省根据举报事实的确凿程度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将举报分为3个有功等级。属于一级举报的,按当次处罚金额的3-4%给予奖励;属于二级举报的,按当次处罚金额的2-3%给予奖励;属于三级举报的,按当次处罚金额的1-2%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举报奖实行半年一报制度。奖励名单及金额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从当年安排的办案经费中核拨。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将指定专门的举报受理机构,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