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修订发布

22.12.2017  16:54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适应“放管服”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需要,根据当前中央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要求,江西省安委会组织修订《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2〕24号,以下简称原《规定》),并于2017年12月20日发布《江西省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赣安〔2017〕29号,以下简称新《规定》)。

新《规定》分总则、政府及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保障措施、附则等5章,共28条;按照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江西省安委会在原《规定》基础上完善35个部门职责、减少1个部门、新增13个部门;对于进一步明确全省安全生产职责分工、厘清部门职责、消除盲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新《规定》定位更加科学全面,职责内容界定为安全生产工作,不再局限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涵盖范围不仅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还包括党群组织,中央派驻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派出机关。

新《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新规定纳入要求,在落实安全生产巡查制度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巡查制度、安委会指导巡查工作、安委会办公室拟订巡查方案;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监督指导方面,按照职责分工纳入各部门共同职责;在保障措施方面,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大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等。

新《规定》体现了分类定责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一体化的思想,对各部门按照《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27号)规定的5类部门进行分类并界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同时按照“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的要求,赋予其相应的职业健康工作职责。

新《规定》汲取近年来省内外典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重点明确石油天然气管道、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电力等行业领域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理顺地方政府部门与中央派驻机构关系,堵塞监管漏洞。

新《规定》还强调了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地位和责任,并明确4个党委机关和3个人民团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