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取消调整5项省本级证明事项

23.01.2019  16:37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调整省本级182项证明事项的通知》(赣府厅发〔2018〕20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省本级证明事项取消调整5项,现将清单公布如下: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省本级取消调整5项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实施主体

开具单位

清理意见

取消后的替代方式

1

办理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出境审批时,需提供出境古生物化石的保险证明

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

保险机构

取消代替

证件代替,申请人提交出境古生物化石投保单等办理

2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丙级资质审批时,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文件

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

工商部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

取消代替

证件代替,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书等办理或信息共享

3

办理探矿权转让时,需提供受让人资金证明

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

银行

废止

4

办理采矿权变更时,需提供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证明材料

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部门

废止

5

办理采矿权延续时,需提供矿山保有储量证明材料

省自然资源厅(原省国土资源厅)

国土部门

取消代替

部门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