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出台《意见》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

09.09.2016  09:40

        江西法院网讯  为引导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增强全民的法治意识,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体制提供了保障。

        《意见》拓宽了选任范围,要求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与法官数量比例须达到1:1以上,有条件的法院可扩大到3:1,并强化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加大工人、农民、进城务工人员等在人民陪审员中的比例,让更多基层群众直接参与到审判活动中。

        《意见》规范了参审程序,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参审“随机抽选”和“分类随机抽选”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避免了“驻庭陪审”和“专职陪审”现象。《意见》要求,庭审7日前,基层法院随机抽取确定参审的人民陪审员,并告知其所在单位;庭审3日前,通知人民陪审员阅卷,保证人民陪审员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案情;庭审中,充分征求人民陪审员意见,引导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首先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意见》完善了奖惩机制,要求基层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实绩、审判作风、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中院、省院也要对人民陪审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并通报人民陪审员所在的单位或居委会。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职务、违反审判工作纪律和相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严肃处理并提请人大常委会免去其人民陪审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