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新修订的《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

23.08.2017  11:26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做好行政处罚案件查审分离工作,省环保厅于8月15日印发了《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此次新印发的《通知》,一是在原来案件办理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案件查审分离的制度,明确了环境行政案件由案件办理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并在初步审查的基础上将审查通过的案件及相关材料报送厅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厅法规处)审查,审查通过后,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将案件提交厅案审会进行集体审议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案件集体审议的规则,规定厅案审委会议由案审委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召集。对给予当事人30万及以上罚款或者建议给予停业、关闭处罚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应当由厅案审委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并经出席集体审议的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对其他案件,可由厅案审委办公室主任召集,3人以上厅案审委委员参加集体审议,并经出席集体审议的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对给予100万元及以上罚款处理的案件,经厅案审委审理后还应当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此外,《通知》还对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了明确,规定由厅相关责任处室负责人担任案审委委员,进一步提高了案审委成员的代表性。
      《通知》规定,《江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暂行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今后全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都将按照《通知》要求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