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XX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高台经营部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12.12.2018  19:44

案情简介 :

2016年6月24日,甘肃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张掖分公司负责人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称甘肃XX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高台经营部在未经其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违规使用其公司注册商标,擅自使用其企业名称。经查,甘肃XX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高台经营部于2016年3月29日注册登记,2016年5月10日,当事人在其经营部大门上方悬挂了两块名称为“甘肃印象国旅高台经营部”的牌匾,所使用的名称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不相符,且其中的字号与“甘肃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完全相同。2016年6月18日,当事人组织开展“高台一日游”的旅游促销活动。在“高台安信运输”微信公众号上以甘肃印象国旅的名义发布广告,内容有:“看着身边的朋友同事,一个个出国晒大片···甘肃印象国旅现推出高台一日游···”。并附有打着“甘肃印象国旅高台经营部”的彩旗和“携手印象国旅,看遍天下美景”的横幅组织的户外旅游活动情况的照片7张。同时,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甘肃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或许可,在其特价精品线路推荐的A4印刷品广告中和业务经理名片中均使用了投诉人的图形注册商标,该A4印刷品广告由“甘肃XX国际旅行社”制作后交当事人发布,一共印制了50份,已散发20份。2016年6月25日,当事人按照《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重新更换了牌匾,并向市场监管部门上交尚未散发的A4印刷品广告、业务经理名片以及使用过的彩旗和横幅,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扣押了当事人侵权物品横幅1条、彩旗1面、印刷品广告30张,业务经理名片17张。事发后当事人及时更换牌匾和广告内容,停止了侵权行为,主动向甘肃印象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保证书,得到该公司不再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的谅解。经核查,当事人以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甘肃印象的“高台一日游”旅游业务招徕广告宣传活动,至案发没有消费者报名参加,其侵权行为未产生违法经营额。

定性处罚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销毁侵权物品横幅1条、彩旗1面、A4印刷品广告30张,名片17张。

2、罚款3000元 。

案例分析 :

1、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不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企业名称悬挂牌匾,并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有牟取利润而放任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给他人企业造成了不良影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本案中当事人能够如实陈述并认可违法事实,及时更换企业牌匾、上交侵权物品,停止侵权行为,减轻了行为危害后果。通过对当事人进行了法律宣传教育,当事人意识到商标侵权和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危害,对其违法行为及造成的后果认识深刻,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积极改正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