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信用 互助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信用互助试点工作的通知

30.12.2016  21:35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社: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5]23号)的要求,为推进我省供销社系统农村合作金融工作,经省社研究,拟选择1-3家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开展内部资金信用互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指导思想

本着“因地制宜、试点先行、控制风险、稳妥推进”的原则,选择一批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自愿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信用互助试点,探索解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实现农业生产经营与资金互助的有机结合,强化拓展为农服务职能,着力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信用互助打造成与农民联系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善、市场化运行更高效的综合服务平台。

二、基本原则

(一)自愿平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社(成)员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并按照互助原则,平等地享有有关权利,承担有关责任。

(二)封闭运行。开展资金互助业务活动,只能吸收内部社员股金作为信用合作资金,合作贷款只能面向内部社员发放。

(三)服务“三农”。互助资金只能用于社员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需要。

(四)风险可控。各级供销社要加强指导,属地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加强日常监管,试点主体要完善风险自控机制,杜绝超越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的资金信用互助社(成)员及业务活动范围,确保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安全、有序运行。

三、试点要求

各地要严格申报条件,尊重农民意愿,按以下标准申报推荐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

(一)供销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须为供销合作社实际已投资参股领办的(按《农民专业合社法》和《农民专业合社登记管理条例》参加入社登记的最低条件),供销合作社持股比例在35%(含)以上,且入股时间在1年以上,形成紧密产权关系。

(二)运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组织机构健全,有固定办公场所。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等规定,建有完备的民主决策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公场所、生产基地、经营服务场所以及合作社产品包装上,正确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

(三)带动能力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已经发展成为实体化的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不低于50户,农民社员须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现金入股社员不低于40户。

(四)产业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主导产业成熟,发展前景好,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连续2年赢利,社员经济基础较好。

(五)自身实力强。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现金资本),资产状况良好,2015年末固定资产净值达到50万元以上,净资产在20万元以上。

(六)信誉度较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及理事会成员无不良经营记录,无不良贷款,银行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社会公信度好。合作社或联合社法人具有较好的社会认同度,“两代表、一委员”优先。

(七)资金互助需求旺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社员具有资金互助的强烈愿望,能积极推动资金互助工作的开展。

四、试点申报

(一)各设区市、省直管县供销社根据要求,在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合社意愿的前提下,于12月19日前上报一个符合试点要求的农民专业社或联合社;

(二)省社组织审核后,批复其开展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工作;

(三)申报的资料,应提供不限于各类农民专业合社或联合社《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盖章认可的《章程》、《企业信息表》、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社保部门提供的不欠工资、不欠社保金的有关证明、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及截止2016年11月的财务报表和近几年主要工作总结、取得有关部门的表彰、证书及相关图片等。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