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发证矿山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处理意见公示

28.06.2018  04:09

按照《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财建〔2018〕5号)要求,现将我省省级以上发证矿山存储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初步处理意见予以公示,欢迎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18年6月26日-2018年6月30日。

联 系 人:吴乐华   

联系电话:0791-86717136

附件:省级以上发证矿山存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初步处理意见表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6月26日

附件—厅网站对外公示.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