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立法保护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

01.10.2013  16:39

        3月29日,《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获得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分为湖体核心保护区、滨湖控制开发带和高效集约发展区,对在整个区域范围内从事影响环境的生产、经营、建设、旅游、科学研究、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湖体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围湖造地、围湖养殖,滨湖控制开发带区域的工业企业搬迁异地改造、扩建,高效集约发展区内的开发建设,优先考虑生态承载能力等。提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生态优先、科学发展的原则,以水资源、水环境、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为目标,以鄱阳湖体、沿湖岸线和长江江西段岸线资源保护与生态廊道建设为重点,加强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统筹湖区及其流域上下游、干支流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鼓励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促进清洁生产,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是江西涉及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它的出台对保护和改善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