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11.01.2018  22:00
 

  日前,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赣府字〔2018〕2号),要求切实做好我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

 

  《通知》强调,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各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普查任务,为深入实施“创新引领、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工作方针,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通知》指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通知》明确,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政府将成立由省政府领导同志任组长的江西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通知》明确,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各市、县(区)政府要根据当地普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安排必要的普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通知》要求,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

 

  《通知》要求,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大意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