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传销案查处难点分析

07.11.2018  11:01

2016年,鞠某组建中食味道,并以中食味道名义,先后开发了两个网络购物平台,其中之一是用于PC 端的“商家信息网管理系统”,该平台集在线购物、支付、返佣金功能于一体。平台销售的商品有食品以及日用百货。这些商品价格高昂,但实际成本却相当低廉。例如价格高达两千元一盒的桑黄,成本仅不到一百元,并且该产品在食用安全性上毫无保证。除了质次价高外,平台还大肆宣传该产品具有保健功能,有较强的欺骗性。另一个平台是基于手机微信构建的“中食味道跨境电商”购物微商城。该平台同样具备支付、购物及返现功能,同时推出“三级分销模式”概念,打着新营销模式的幌子意图掩盖传销的实质。然而,这个“中食味道跨境电商”微商城由于种种原因并未推广使用,当事人主要还是以相对较为成熟的“商家信息网管理系统”来发展会员。因中食味道涉嫌传销,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查办过程

案件查办初期,执法人员突击对当事人的财务电脑进行检查并对财务、售后人员进行询问,获得了至关重要的突破性证据。通过售后人员的管理员账号,执法人员登录了该 PC 端商城,发现了能够体现人员层级关系和资金走向的后台数据,即“会员列表”“转账列表”以及“提现列表”。上述数据清晰地表明了会员向鞠亚龙汇款的金额以及用途,同时记录了会员的级别、层级关系和获得奖金的数额。

当事人是如何设置会员级别、奖金制度以及层级关系的呢?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内部培训资料给执法人员提供了重要线索。当事人在入门费上设置了三种入门级别,分别为银卡会员(2500元,可享10% 返佣)、金卡会员(7500元,可享12%返佣)、钻卡会员(22500元,可享15% 返佣)。同时通过业绩大小还设置了从一星主任到荣誉董事共9级的会员级别。为了吸引会员加入,当事人还采用了仅缴纳银卡会员费用即可享受金卡会员提成的促销手段。

在奖金制度方面则设置了层碰奖、量碰奖和直推奖。每名会员仅能够同时发展两条下线,分为 A 区和 B 区,业绩大的为大区,业绩小的为小区,两区对碰后以小区的业绩作为奖金发放的基数,产生层碰奖和量碰奖。通过这种奖励模式,会员在不断做大业绩的同时,还需要做到下线的均衡发展。直推奖,即上线会员只要发展一个下线,无论下线的业绩多少,均可拿到下线会员入会费用10% 左右的提成。这一奖金制度的实施基于当事人推行的“消费返现”的新模式,即消费达到指定金额即可在承诺的期间内得到此金额1.5倍的高额返还。在后期的调查中发现,这种“消费返现”的方式也确实吸引了相当一批会员的加入。

至于会员层级关系,则由会员之间的推荐关系决定。即若 A 同时发展了 B、C 两名会员,则 B、C均为 A 的推荐会员,同时 A 可以决定 B、C 之间的上下线关系。若 A将 B 放 置 在 C 的 下 线, 则 B 是 C的管理会员。并且 B、C 各自继续发展会员的话,A 仍能够拿到相应的提成,以此类推。级别越高的会员可以得到更多层级的提成,即银卡会员可拿1代业绩的3%,金卡会员可拿3代业绩的3%,钻卡会员可拿5代业绩的3%。

由于后台数据的泄露,当事人随即关闭了后台数据查询模块,导致执法人员无法继续调查取证。于是执法人员前往山东,找到了开发设计该网上商城的软件公司进行数据取证。虽然网站模块关闭了,但数据仍旧储存在该软件公司租用的服务器上。于是,在具备相关资质的美亚柏科公司的协助下,执法人员对网络商城的所有后台数据进行了取证,并由美亚公司进行数据分析。数据显示,截至案发当时,该平台半年多时间便在全国范围内发展注册会员共计6458人,交易转账金额4100余万元,奖金提现金额达到2000余万元。

为了逃避监管,当事人屡次更换网站域名以及物理服务器,给案件查办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目前,在对30余名参与人员进行传唤后,中食味道(江苏)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从事网络传销的违法事实已基本认定,吴江区检察院对鞠某等骨干正式批捕。同时,新疆、浙江等地公安部门在得到相关线索后,迅速出击,对当地的传销团伙也进行了取缔,并对相关负责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目前,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委托第三方审计公司对违法所得等数据进行分析整理,为实施行政处罚做最后的证据采集工作。

案件争议焦点和主要问题

一是立法滞后,造成网络传销行为的认定难、移送难。

网络传销行为多数都带有“新营销模式”的伪装,法律法规在这种所谓的新型分销模式上的界定并不明确。在目前的执法中,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定以及执法理念已经很难对没有地域限制、覆盖面广的传销组织进行有效打击。

两高一部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了刑事追诉标准为达到3层级30人,因此如果市场监管部门没有查清参与人数与层级关系等违法事实,就无法以达到追诉标准向公安部门移送。然而在互联网时代,实施场所由实地转向网络,实施人员由集中转向分散,同时由实名制转向虚拟代号。这一系列的转变都给案件查办增加了难度。若要达到刑事追诉构成标准中的3层级30人,在以往人员聚集式的传销案件中并不难查清,但在网络传销案件中,人员分散化、信息虚拟化,如果仅依靠行政部门有限的力量,很难达到落实30名参与人员的追诉要求,必须借助公安的震慑力量以及技术手段。这对网络传销案件的查办容易形成瓶颈。

二是手段有限,涉案账户资金追查难、控制难。

控制传销涉案资金是查处传销案的一大难题。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冻结资金的权限,虽然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涉嫌转移的传销资金,但是《禁止传销条例》只是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冻结,却没有明确司法机关如何执行。法院的态度一般都十分谨慎。公安部门则更是有明确的规定,没有刑事立案之前不能冻结资金。

在本案的查处中,市场监管部门只能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以及原工商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对相关银行发出暂停支付的通知,以此来控制涉案的银行账户。

三是技术性强,网络电子数据取证难、分析难。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查询到中食味道网络商城的 IP 地址服务器不在我国境内,是阿里巴巴公司在韩国租用的服务器。因此,如果要调取该服务器上的数据,必须通过阿里公司先做镜像备份,然后下载。而这一过程相当复杂,并且行政部门的数据调取工作仍受制于网络服务商的相关规定。吴江区市场监管局曾向阿里巴巴公司发过协查函要求配合提供相关数据,但被退回。即便是司法部门调取数据,仍旧需要耗费大量时间成本,对于案件查办十分不利。对于电子证据的取证,《工商部门电子数据取证指导意见》的规定相对较为宽泛。

思索和借鉴

该案查办过程中有两点创新值得借鉴和推广 :一是在未取得司法机关的支持下,开拓性地依据原工商总局、公安部、人民银行《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控制了涉案的银行账户,有效防止当事人隐匿和转移违法资金 ;二是将网站的软件设计公司作为合法获取传销组织核心网站数据的突破口,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到了相关数据,为定案处理奠定了可靠证据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