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着力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

09.12.2017  02:31
  •   日前,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江西省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下发《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意见》,就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的委托、受理与执业程序规范,保险公司参与涉保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为规范,完善涉保司法鉴定沟通协作机制等,提出了具体明确和可操作性的意见,有利于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保险理赔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意见提出,要规范涉保司法鉴定的委托。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注明,并提供以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要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委托单位、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应当在江西省司法厅编制的最近年度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西卷)》中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意见要求,要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技术标准,确保司法鉴定活动“行为规范,程序公正,方法正确,数据准确,结论可靠”。要恪守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与保险公司签订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性的合作协议,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八项规定”,严禁收受保险公司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接受吃请等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行为。要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其他工作人员从事协助、代理保险索赔等活动,严禁以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出具有利鉴定意见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司法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投资设立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中心、从事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等保险中介业务单位的,要书面告知所在司法鉴定机构。

      意见指出,保险公司作为鉴定事项的利益相关方跟进司法鉴定活动时,要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规定,积极配合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工作。保险公司不得有支付好处费、赠送礼物等可能影响司法鉴定机构公正执业的行为。保险公司应建立科学的使用机制,客观审核司法鉴定意见,充分尊重司法鉴定意见,逐步减少重新鉴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投资设立从事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司法鉴定、索赔等中介业务单位的,要向其所在保险公司书面备案。禁止保险理赔人员与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司法鉴定人员串通操控司法鉴定赔偿牟利。

      意见强调,要完善涉保司法鉴定沟通协作机制。各级司法鉴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要建立涉保司法鉴定协作交流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相互通报相关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并协调解决涉保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涉保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的双向交流和良性互动。要定期组织司法鉴定人和保险机构审核人员开展相关专业培训,建立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涉保案件出现重大鉴定争议且无法自行沟通解决的,经保险公司或当事人申请,委托单位委托,省司法鉴定协会和省保险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对于多次出现疑似重大鉴定失误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保险公司可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向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申请对其进行案件评查,如评查确认鉴定错误属实,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将根据司法鉴定相关规定予以通报,保险行业可将其列入负面清单。对于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赔偿牟利的保险从业人员和司法鉴定从业人员,一经查实,用人单位坚决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报请行业主管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