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责情况将成考察使用干部重要依据

30.10.2017  11:12

文/全媒体记者陈文秀

        中国江西网讯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11月29日,江南都市报全媒体记者获悉,省国资委近日下发《省出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省出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带头尊法学法用法,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负责人要带头尊法

        《规定》所称的省出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省出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共同推进,法治体系、法治能力、法治文化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用法。

        省出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国资委关于法治国企建设的各项要求,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把法治建设纳入全局工作统筹谋划,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履责情况作为考察依据

        《规定》提出,省出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对本单位及子企业推进法治建设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并可以将其纳入经营业绩考核。省出资监管企业党委应当将子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省出资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予以问责。(江南都市 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