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帮扶助推复工复产的通知

24.02.2020  19:11

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赣江新区自然资源局、直属各单位:

疫情发生以来,省厅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稳经济增长”,先后出台了《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项目用地保障的通知》《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做好登记服务的通知》《关于做好防疫期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动态检测报告评审备案工作的通知》《江西省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不见面办公”温馨提示》等系列文件,有力地服务了全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两手抓、两促进”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

1. 允许先行使用土地。 对各地因防控和治疗新冠肺炎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药品、医疗器械和乡镇卫生院(所、室)、农村医疗卫生、卫生防疫等所需用地,可先行使用。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重大项目允许占用。使用期满不需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使用结束后恢复原状,交还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再补办用地手续。需要转为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待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完善用地手续。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等户外要求,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进行论证。

2. 用地计划应保尽保。 对各地因防控和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建设相应的医疗卫生设施、药品、医疗器械和乡镇卫生院(所、室)、农村医疗卫生、卫生防疫等所需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挂账使用。地方计划指标不足的,由省厅统筹解决。

3. 保障落实占补平衡。 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在本设区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无法满足情况下,优先使用省级耕地占补平衡调剂库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全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复工复产

4. 加快全省单独选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 加快推进“两规融合”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符合规划、依法用地。对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探索将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项目选址合理性论证、土地利用规划调整论证合并办理,提高办理效率。对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省级及以上单独选址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各地抓紧组织上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核销制”。

5. 保障国家、省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所需临时用地。 对国家、省重大重点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各地要积极给予支持保障。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但因建设周期较长、工程建设难度较大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确需延长临时用地期限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可办理一次延期,延期不得超过两年。

6. 积极保障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 在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科学合理选址,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对使用一般耕地的,不需落实占补平衡。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再办理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畜禽养殖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用地协议后即可先用地后备案,并视情延期办理备案手续。

7. 强化建筑用石料及机制砂生产原料稳定供应。 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联系建筑用石料生产企业,加强服务,督促指导建筑用石料生产尽快复工复产,保障重点项目以及机制砂企业对建筑用石料的需求。

8. 优先保障复工复产企业测绘需求。 优先向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用户提供稳定、持续、高精度的卫星导航定位服务。启动应急测绘响应机制,依托省测绘应急保障服务中心等厅直属测绘单位,优先安排对有测绘需求的复工复产企业实施应急测绘,快速提供测绘成果。对疫情防控期间不具备实地测绘条件的先行用地项目的测绘保障,运用无人机开展快速勘察及测绘服务。

三、全力消除用地用矿企业因疫情影响违约责任和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9. 允许调整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时间节点。 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可适当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时间节点,终止或中止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终止或中止交易的,需在江西省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中止或终止公告,待疫情消除后再重新或继续实施交易。

10. 允许延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矿业权出让合同及缴纳土地出让金、矿业权出让收益。 疫情防控期间,对土地使用权已成交但企业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至疫情解除后签约,延期时间不得超过疫情结束后30个工作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扩大有效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疫情防控期间不能按时签订矿业权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以及不能按时交纳交易服务费的,经申请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签订、交纳;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分期缴纳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其缴纳时间可在疫情解除后相应顺延,不收取滞纳金和资金占用费。

11. 允许延长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申请期限。 因疫情影响暂不能备齐相关申报资料,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符合下列3种情形之一,视为在有效期内提交申请,一是申请人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相关申请的说明,并在全省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后三个月内提交正式延续申请材料的。二是申请人在全省解除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后一个月内提交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申请材料的。三是符合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6〕27号)第十五条规定的。

12. 暂停或延长办理项目开发利用监管、采矿权有偿处置等工作。 暂不开展已签合同项目实地履约动态巡查,暂不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消化实地举证核销,待疫情结束后抓紧并尽快恢复正常的履约监管工作,主动开展动态巡查并及时在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上传相关巡查佐证资料,及时做好批而未用土地消化举证。采矿权有偿处置完成时限由2020年6月30日往后延期,延期时长为我省发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自启动至解除的时长。地灾危险性评估、防治项目备案及地灾防治资质变更事项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申办。

四、全力优化用地用矿测绘审批服务

13. 开辟绿色通道。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项目和省重点项目、省大中型项目用地开通绿色通道,实行用地报件网上远程报送,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即办即收,暂不需提供纸质件,待疫情解除再提供纸质报件材料。

14. 实行容缺受理。 对急需开工建设、生产的项目可容缺受理、边办边补,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在报省政府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实行在线审查,在线办理,待疫情解除再提供纸质材料存档。涉及土地征收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履行好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拟公布的新标准执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15. 简化审批流程。 对无标准或超标准的省重大产业项目简化节地评价程序,压缩评价时间。简化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航空遥感审批、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两项行政审批流程和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使用省卫星导航定位服务系统用户入网申请使用手续。

16. 倡导“不见面办公”。 用地报批及规费确认、矿业权审批登记、采矿权抵押备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建设项目压矿评估报告评审、土地调查基础数据查询、涉密基础测绘地信成果申请等事项,申请人均可通过邮寄纸质材料、在线申请等方式提交,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要依法加快办理并以相关方式告知送达申请人。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应立即报告省厅。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