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12.12.2018  23:13

案情简介

2016年12月27日,吉林省通化市工商部门接到通化市公安部门移交的“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经查,当事人齐某,2014年至2015年间,分3次以每件100元的价格购进“牛栏山陈酿42度”白酒(每件12瓶)共计80件,并以平均每瓶1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前两次购入的白酒共计50件都已销售完毕;第三次购入的30件,批号均为“201505052 03-A-71”的“牛栏山陈酿42度”白酒大部分已销售,剩27瓶未销售。

经商标注册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并出具“商品鉴定证明”,批号为“201505052 03-A-71”的“牛栏山陈酿42度”白酒为侵犯“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注册商标[注册号:4144386,国际分类:第33类,商品名称:含酒精液体、酒(饮料)、酒(利口酒)、烧酒等,商标有效日期:2016年9月21日至2026年9月20日(续展)]专用权商品。

定性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货物购进相关合法手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中“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罚款10800元。

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在定性上办案人员达成一致,但对于涉案货值上,办案人员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应对当事人所购销的所有商品固定货值,理由是当事人所购销的商品均是从同一人处购进,具有连贯性,从维护经济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权益上来讲,对违法、违规主体也应从严治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只应对第三批购进的商品固定货值,理由是案发时前两次购进商品均已销售,无法进行鉴定,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因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前两次购进并销售的“牛栏山陈酿42度”白酒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不应对当事人前两次购销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为此,我们认为,在市场监管过程当中,不仅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权益,同时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谨遵法律、法规的规定,重视和依法获取事实证据,公平、公正,秉公办案。最终,本案涉案商品货值以经鉴定为侵权商品的第三次商品的货值为准,依法实施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另外,本案案件线索为其他部门移送,也提醒我们,做好各单位、各部门之前的配合、沟通是做好市场监管,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