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抚州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办法》

16.04.2018  13:38

    2017年11月24日,中共抚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抚州市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8年4月2日,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了该文件,《办法》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应当坚持依法审计、问题导向、客观求实、鼓励创新、推动改革的原则。审计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中央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遵守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情况,完成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情况,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监督责任情况,相关资金征管用和项目建设运行情况,履行其他相关责任情况。充分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地区的主体功能定位、自然资源资产禀赋特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针对不同类别自然资源资产和重要生态环境保护事项,分别确定审计内容,突出审计重点。

  《办法》强调,市审计局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区或者主管业务领域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结合审计结果,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变化产生的原因进行综合分析,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差5个等次客观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

  《办法》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相关要求,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材料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抚州市审计局 许华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