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食品安全违法!美团被罚20万元

29.10.2018  10:31

案情介绍

办案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时间:2018年7月20日

处罚结果:罚款20万元

2018年5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电视台《看看看》栏目对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存在未审查入网经营者许可证等各种乱象予以曝光,引起社会对网售食品安全的广泛关注。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迅速行动,对当事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美团宁波分公司)进行线上检查,发现其确实存在未上传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已过期等情况。同时,该局对当事人进行线下检查时,发现入网商户川香缘等存在有照无证现象。

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抓取的当事人平台上经营异常商户的名单,逐家进行线下核实。执法人员随机抽查当事人9家入网食品经营户,并核查当事人对其入网登记审查情况,发现均不同程度存在四种问题:一是只提供堂食不做外卖的餐饮店及食品零售经营者未上传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二是平台上显示的地址和上传的商家的证照上的地址不符,三是平台上显示的入网商户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名称或地址不一致,四是商户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经线下核实,线上异常入网商户均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海曙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在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主页面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等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更新,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之规定。该局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另外,海曙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许可证,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由于当事人在12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该局依据《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从重处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该局最终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万元”的处罚。20万元是依法作出的顶格罚款。

办案人员谈体会——借力“互联网+”规范互联网外卖平台交易行为

在查办本案时,办案人员对当事人以往被处罚的案件予以梳理,对适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总结,有以下五点体会。

两规章为本案的查处提供法律依据

近年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向其“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审查许可证”的行为屡次“亮剑”。2016年2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美团宁波分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罚款12万元。2018年1月,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对美团宁波分公司上述行为罚款16万元。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只能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其他违法行为仅能予以行政指导或约谈,执法效果大打折扣。今年1月1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给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第三方网络平台其他违法行为提供了执法依据。本案是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适用该《办法》办结的首起案件。

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本案适用《食品安全法》及其两个规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均是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针对规范网上销售食品的第三方平台行为制定出台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针对的是网络食品交易行为,包括所有的食品交易,《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更多的是规范餐饮外卖平台行为。适用两个《办法》查处本案,使本案的定性更为合理。

用“互联网+”思维提升办案的针对性

本案中,无论是案件来源还是调查取证过程,办案人员都坚持运用“互联网+”思维,借助网络订餐监管平台抓取大数据,基于互联网监测系统的分析系统平台办案,大大增强了办案的精准性,使执法办案的案源不再拘泥于“先发现线下店存在问题、再查线上平台”的固定模式。虽然本案的案源基于媒体的报道,但网络订餐平台一直是办案机关重点监测的对象。办案人员将食品安全、第三方网络平台设为重点监测对象,及时发现第三方网络平台上的异常经营者,找出问题根源。从线上查到线下,并将线上线下执法相结合,是本案成功查处的经验。

做好预案,及时固定证据

在本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办案机关考虑到当事人已经不是第一次出现此种违法行为,充分做好当事人不配合执法调查的准备。办案人员在查办本案的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当事人被约谈后,其PC端和APP端关于商家的信息一直处于变动过程中,同一时刻PC端和APP端的信息呈现商家的不同信息,APP端能定位到买家所处地址,随即将附近的店商都显示出来,而PC端无法进行定位,有些商家信息则不会显示;若用同个账号多次进入当事人的网站,会被限制登录;同是APP端登录,前一天截图信息与后一天的截图信息也会有所区别。对此,办案人员转变“从线下到线上”的办案思路,创新取证手段,分不同时段多次询问约见当事人,在当事人在场时对当事人PC端和APP端进行截图固定证据,并立即询问当事人,防止当事人删除线上内容毁灭证据。同时,办案人员对随机抽查的9家线上经营者实地核实,以坐实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排除当事人的无主观故意

当事人曾准予慈溪的一家有照无证的餐饮店入网经营,于2018年1月因未对线上商户的相关许可证予以审查被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罚款16万元。今年5月18日,当事人被媒体曝光后,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立即对其约谈,当事人着手进行了整改。距离当事人承诺整改不到半个月,当事人再犯同一过错。在上述案例中,当事人未对线上商户塘人(奥特莱斯店)的相关许可证予以审查。2018年5月29日,该商户在APP平台上显示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6月6日在APP平台上显示的商铺地址与营业执照和许可证上不一致。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第(四)项“在12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无主观故意的除外)”从重处罚情节的认定。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处以20万元的顶格罚款。

分别定性,实施并罚

本案属于聚合性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了多个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不同的法条,但多个违法行为和事实都聚集于同一媒介或载体之上。这些违法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牵连,但具有事实上的关联,如是同一个当事人所为,违法行为通过同一载体实现等。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表现在:未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和审查许可证,相关许可证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又未及时更新,在网上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不真实等,因此应分别定性、实施并罚。

办案人员认为本案具有三点启示。一是要熟悉涉及食品安全、互联网交易平台重点领域的法律法规,及时更新自身的法律知识。如本案适用的《食品安全法》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细化和强化了网络订餐规则,让执法人员查办此类案件有法可依,也使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真正懂得自身的社会责任。

二是督促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自查自纠。目前,第三方网络平台上存在一些“影子店”“僵尸店”。本案查办以来,当事人进行自查自纠,对其线上2300多家线上商户作出下线处理,对同类网络订餐平台具有警示作用,有效规范了第三方网络订餐平台的发展。

三是强化了法治宣传教育。宁波市相关媒体及市政府官方微信都对本案的查处进行了宣传报道,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为理性的认识。办案机关就此发布相关消费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订餐时,除了看线上商家的评价(或消费体验)和第三方平台上传的商家店铺照片外,还应着重查看商家食品安全档案,查看商家是否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查看证照上的名称地址是否相符、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登记的地址和网页上登记的地址是否一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