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能力建设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省政府同意,7月15日,江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西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意见》着眼于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通过改革监察体制和创新制度机制,健全监察工作体系,加强监察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强化执法保障,推动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力争到2020年,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科学、职能配置合理、执法力量充足、制度机制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保障有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明显提升。
《意见》要求依法健全县级以上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机构性质,使用统一规范的机构名称。各地要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监察局(科、股)、支(大)队进行整合,统一更名为“劳动监察局”。同时按照原则上属地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厘清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风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消除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意见》在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和执法保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按照优化结构、专职专用、增减平衡、优先保障的原则,配齐配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力量,原则上承担执法职能的设区市不少于12人,省直管试点县(市)不少于8人,县(市、区)不少于6人,调剂后仍然不足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执法辅助性岗位工作人员。要求将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保障履行职责所需的办案场所、办公设施等,切实加强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执法能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