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赣府厅发[2016]8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 各级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二)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应诉”的原则,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的应诉责任。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原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承担具体应诉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赣府发〔2015〕48号)的规定,制定本地、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好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职责。
(三)规范行政应诉答辩和举证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法律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确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及法律依据。答辩状应当做到形式规范、条理清晰、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应当做到全面详实、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四)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按照《关于全面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通知》(赣依法行政字〔2012〕2号)的要求,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展示政府良好形象。重大敏感、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要通过参加行政诉讼,直接倾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求,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庭审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在庭审中,既要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又要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做到“既出庭、又出声”。要通过积极举证、认真辩论等方式证明原行政行为合法性,依法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等工作,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
(六)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对人民法院裁判不服的,依法及时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作用
(一)畅通行政复议渠道。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统一集中的收案机制,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方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发挥互联网作用,积极推行行政复议网上申请,实现网上受理留痕。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收案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二)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在收到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行政复议答辩状,全面提供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行政机关不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三)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方式。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类型和繁简程度,灵活运用书面审理、公开听证、实地调查等不同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统一,落实受理前和解、审理中调解的机制,促进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努力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建立完善行政复议证据制度、听证制度、简易程序办理制度、集体讨论制度、专家咨询与论证制度等。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调解、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
(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 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严格把握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环节,依法、公正、公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处理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审查的关系,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对于行政机关存在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行政复议建议书,不断强化行政复议纠错和规范功能。
(五)严格履行落实行政复议决定。 对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明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责任人,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2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制发的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不能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无正当理由不回复或拒不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
三、着力提高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能力
(一)强化行政应诉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及时签署行政应诉复议法律文书,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应诉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应诉复议案件。同时要充分利用行政应诉复议案件分析报告和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加强行政应诉复议能力建设。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相关机构承担行政应诉复议工作,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要配备、充实和调剂专兼职行政应诉复议人员,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和业务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应诉复议机构,保证行政应诉复议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
(三)提高行政应诉复议人员的素质。 加强行政应诉复议业务培训,每年开展一到两次集中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提高行政应诉复议能力。行政应诉复议工作较多的部门,要分期分批选派本部门行政应诉复议人员到本级政府行政应诉复议机构培养锻炼,不断提高本部门行政应诉复议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加强作风建设,强化行政应诉复议人员的自律意识,做到秉公办案,保持清正廉洁。
(四)保障行政应诉复议工作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行政应诉复议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落实审理室、听证室、接待室、档案室等办案场所和办案车辆,配备必要的取证等相应设备,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审理案件全程录像。加快推进工作规范化建设,保证行政应诉复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强化行政应诉复议工作监督管理。 加强行政应诉复议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复议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和综治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不依法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通报、约谈、问责制度。对不正确履行或者拒不履行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六)加强行政应诉复议工作的总结和研究。 各级行政应诉复议机构要注重行政应诉复议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分析,加强相互间沟通和交流,努力提高本地、本部门行政应诉复议工作水平。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或部门报送行政应诉复议案件分析报告。对分析报告指出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整改落实,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