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丰:成功调解98户桔农集团诉讼实现“三赢”

26.09.2016  14:09

        江西法院网讯 9月21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精心调解的一起涉及98户桔农的产品质量纠纷案38万元标的款到账。至此,这起历时近三年,人数众多、曾被多家报刊媒体报道过的涉农产品质量纠纷案件最终通过司法渠道划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14年春季,本应是桔花初绽,满城飘香,孕育丰收的季节。然而,在被誉为“中国蜜桔之乡”的江西省南丰县,却有98户桔农愁眉不展。这98户桔农为了让蜜桔果品美观,防止疮痂病,向被告南丰县桥背供销合作社农资第六门市部购买了被告江苏某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先丹”农药(10%苯醚甲环唑)。桔农按照农药公司委派在南丰县的技术人员任某的技术指导,将“先丹”用于桔树上,但四五天后,桔农均发现喷施“先丹”的桔树都出现严重的落花、落嫩芽、落稍现象,更严重的是一碰枝稍,花柄就齐齐整整断裂。桔农王某某家,2013年收获4万多斤蜜桔,2014年,却因在桔园大面积喷施了“先丹”,只采摘了7千余斤蜜桔。包括王某某在内的98户桔农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98户桔农代表多次赴农药生产商的住所地常州,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果而还。

     2015年11月,王某某、徐某某等98户桔农向南丰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江苏某农药有限公司、南丰县桥背供销合作社农资第六门市部赔偿其损失343.8万元。被告江苏某农药有限公司答辩称,98户桔农使用的“先丹”是由其生产的,但该产品是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产品的包装说明上已经明确标识产品适用的作物范围是梨树,而各原告却将其用于桔树,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产品无因果关系,即使有因果关系,原告主张三百多万的索赔金额太高,无事实依据。由于该案涉及农户之多、双方争议大、社会影响大,南丰法院在受案后高度重视,考虑到双方分歧较大,并没有急于组织双方庭前调解,而是计划先行开庭,让原、被告在法庭上明晰争点,充分举证、辩论,在查清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再有的放矢组织调解。期间,考虑到原、被告聘请的均是外地律师,主审法官多次通过互联网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对农户的证据瑕疵,法官依法进行详细释明,指导举证;对被告律师担心庭审安全问题,不想出庭应诉,主审法官则告知被告法院制定了周全的庭审安全预案。法官告诉被告律师说:“你放心,我保证你在法院庭审时的人身安全,就算我有事,也不会让你受一点伤。”看似玩笑的一句话,彻底打消了被告江苏某农药公司代理人原计划不出庭应诉的想法,案件如期开庭。

     庭审交锋十分激烈,原、被告双方就涉案农药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原告适用方法是否恰当、造成经济损失的大小等问题,进行了针锋相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原告举证缺陷有二处:一是“先丹”产品外包装明确标识,用于梨树黑星病防治,而原告却将其用于桔树;二是原告只能提供其购买农药的单据,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各原告桔园因使用不合格农药遭受经济损失的大小,且桔树系季节性生长,此类证据无法补证或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被告江苏某农药公司虽然举证了二家专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其生产的“先丹”为合格产品,也也被原告抓住了三点“短板”:一是被告江苏某农药公司虽然否认任某为其公司的销售员,但事发后,其委派技术员和任某一起在南丰本地进行了产品试验,试验的结果同样出现了落花、落叶现象;二是南丰县农业局执法大队委托专业机构对“先丹”质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产品;三是因此次产品质量纠纷迟迟未解决,部分桔农在农药生产厂家参加的产品展销会上拉横幅维权,如果判决结果对原告不利,可以预见类似情况仍会发生,案结不能事了,企业信誉难免受损。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并没有直接下判,而是和当事人围绕产品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进行了法律专业上的沟通,对责任构成核心要件的认定方面,  得到了原、被告律师的认可。随后,双方代理律师均表示会在庭后说服委托人作出让步,协商一个能平衡双方利益的调解方案。庭后的调解漫长而又琐碎,法官数十次通过电话、微信等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一点一点拉近双方调解方案的差距。

  2016年9月5日,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当事人互相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江苏某农药公司同意补偿98户桔农38万元。整个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三方情绪平稳,赔偿款虽然与农户预期相差很远,但是法官的公正、专业、细致、耐心深深的感动了三方当事人,不仅赢得了他们的高度赞许,也赢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