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官鹏:不能旁观“青少年暴力”的都有谁?

24.06.2015  12:40

  近日,浙江一男童遭多名少年暴打,受害男童被缠绳索遭多人拳打脚踢,还数次被烟头烫伤。今日上午,庆元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向记者确认,涉事学生均未满14周岁。律师称,施暴者不负刑事责任。(京华时报,6月23日)

  “用绳索捆绑、拳打脚踢、烟头烫”,这些残忍暴力场景,谁也想不到竟是4个不满14周岁的孩子所为,而更令人震惊和心痛的是,被打者仅仅是未满5、6岁的小男孩。人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样的“深仇大恨”,让几个少年对一个小男孩下此毒手。

  原因也许简单的只是因为“孩子的爸爸是蹬人力车的老实人,无权无势,家里贫穷,知道孩子经常被这4个少年殴打,却没有能力追究此事。”笔者以为,不能让老实人任人欺凌,更不能让虐童事件再次发生。那么,不能旁观“青少年暴力”的都有谁呢?

  首先,家长不能旁观青少年间的暴力行为。父母是孩子最好的老师,青少年间的暴力行为,很多源自家庭教育的失守和监护不到位,抑或是家长给孩子灌输的“不能受欺负,该出手时就出手”的病态理念。扪心自问,又有几个家长不是这样“教育”自己的孩子的呢?在本案中,4个打人的孩子经常欺负被打的孩子,难道他们的父母一点都不知道?还是习以为常,听之任之?因为伤害已经发生,所以,事后的赔礼道歉总显得苍白无力。

  其次,教育部门不能旁观青少年间的暴力行为。回顾近期发生的青少年间的暴力行为,那一起不是在校生所为?至于那些穿着校服打人的“小霸王”更是屡见不鲜。我们总认为青少年暴力“多大点事”,以至于从顶层设计到基层教育都缺少对“欺凌”和“反霸凌”的认知和教育,此外,校园暴力造成的危害和应对方法也不能只是抽象的一提而过,而应该贯穿孩子教育的始终,使他们认识到施暴给他人造成的身体和心里伤害,使他们学会宽容、忍让和与人为善。

  再次,司法部门不能旁观青少年间的暴力行为。青少年间暴力案件频发,却很少有施暴者受到惩罚,原因就是“未成年人”的豁免权,我国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论其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哪怕是未成年人打死人,也只能是口头教育为主。一旦这个罪恶的逻辑被青少年勘破,未成年人间的暴力就成了决堤的洪水。难怪有人吐槽,“‘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是保护未成年人还是保护未成年罪犯的。”所以,关注近期频发的青少年暴力事件、自杀事件和饿死事件,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显得刻不容缓。

  最后,希望所有家长转变“以暴制暴”的教育理念,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帮助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希望有关部门完善安全教育机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青少年间暴力行为的施暴者或者其监护人,切实担起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