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专家来昌解答企业信息公示条例操作疑难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学者专家来昌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落实过程中的问题进行解答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10月31日南昌讯(余经纬 记者 陶望平)“2013年、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应当在什么时间报送?”“在哪种情形下,企业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0月31日上午,国家工商总局相关学者专家来到南昌,向社会公众就《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操作落实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南昌市100多名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商会协会等代表参加了此次答疑。
“2013年、2014年企业年度报告应当在什么时间报送?”相关专家解答称,由于《条例》实施时间的原因,企业2013年度报告,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4年度报告,按《条例》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为保证企业年报工作顺利进行,企业应当在报送2013年度报告后,再报送2014年度报告。“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企业应当自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有下述几种情形均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企业未在即时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经工商部门责令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信息;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由国家工商总局或者省工商局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所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是经营异常名录状态持续的结果,是更严重的失信行为。”
《条例》为何规定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公示?《条例》对企业受到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作了两方面的规定。一方面由工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另一方面由企业自行公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由企业自行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有利于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强化企业对社会负责的信用意识;也使社会公众通过一个系统便捷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强化社会对企业公示信息的监督;使归于企业名下的行政处罚信息更为集中、更加全面,便于社会评价企业信用状况。”
现场的很多代表表示,此次《条例》的实施,不仅进一步降低了准入门槛,为企业减轻了年检负担,更重要的是给社会公众提供了一个有效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据悉,今后在消费、企业合作、招投标等行为之前,所有企业、消费者、行政单位都可以登录“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看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异常经营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