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新保密法

31.10.2013  16:18

 

   ■ 修订背景

   保密法实施20多年面临多个问题

   乡政府可定绝密级文件

  我国现行的保守国家保密法实施了20多年。2009年6月保守国家保密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保密工作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修改。

   问题1 定密标准不明确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国家秘密的范围比较宽泛、定密标准不明确,不便于掌握执行。考虑到秘密事项应当区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草案对“什么是国家秘密”作出了明确规定。

   问题2 定密过多过乱

  目前,我国存在着定密过多、过乱的问题。一个乡政府也可以定一个绝密级文件。

  此前,国家保密局曾在媒体上公开表示,只有先把密定准了,才能做到既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又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资源合理利用,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的一位官员说,不该保密的文件被定了密,显然给保密工作增加了难度,提高了保密成本。他举例说,某市委下发的一份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竟然也加密,足见保密文件的泛滥程度。

   问题3 密级“一定终身”

  针对密级的“一定终身”,修订草案明确,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问题4 罚款难以制止泄密

  对于泄密事件的处理,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此前规定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罚款权。

  对此,常委会委员张学忠认为,这种方式“不够严肃”。“这些罚款少的1000元,多则几千元,且不说这种方式能否起到震慑作用,这种规定在国家层面的法律中出现,显得不够严肃。”

   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要点

   秘密界定

   明确七类国家秘密事项

  修订草案建议增加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一旦泄露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侦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不属于国家秘密。

  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密级期限

   绝密级一般不超过30年

  建议增加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解密条件

   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修订草案还对及时解密条件作出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定密权限

   中央及省级单位可定绝密

  修订草案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级别,应当遵守定密权限。”“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秘密审查

   涉密单位应经保密安全审查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安全审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违规界定

   12 种违规行为将受处分

  修订草案明确,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四)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五)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八)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用作其他用途的;

  (九)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一)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十二)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人员管理

   涉密人员脱密期内不得违规就业

  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具有胜任涉密岗位所要求的工作能力。”

  建议增加规定:“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