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还在歧视艾滋病毒感染者
曾为“河北艾滋第一案”的原告女孩婷婷(化名)要上高中了,但在新学年开始的时候,已过中考录取分数线的婷婷,因患艾滋病毒被河北省武安市第十中学拒之高中门外。为此,婷婷与父亲多方奔走仍无结果。(《中国青年报》9月1日)
1999年,婷婷的母亲因输医院违规使用的“自采血”患艾滋病离世,当时只有两岁的婷婷也被确诊感染上了艾滋病病毒。父亲王为军以婷婷的名义把违规使用“自采血”的医院告上法庭。官司是打赢了,但是,婷婷这些年来因被排斥造成的心理压力是巨大的,甚至曾经极度厌学。眼下,婷婷又面临着失学的窘境。
武安市第十中学相关人员的答复是“查不到婷婷的信息”,但据婷婷的初中同学向该校招办老师咨询原因,得知婷婷失学的真正原因,是“一个要到十中就读的初中同学将她患病的情况反映给了学校,原因是担心和婷婷同班、同桌甚至同宿舍”。
研究表明,艾滋病的传播渠道为“血液传播、母婴传播、性传播”三种,尚未发现其他传播渠道。换言之,与艾滋病毒感染者一起学习、工作是安全的。遗憾的是,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加之对艾滋病毒感染者缺乏正确认识,社会上仍有相当多的人谈“艾”色变,习惯把艾滋病与不洁性行为联系在一起,错误地认为艾滋病是“肮脏的病”“下流的病”,与艾滋病毒感染者在一起肯定不安全。因此,艾滋病毒感染者在就业、升学、医疗及日常生活中常常遭受歧视。
艾滋病毒感染者的现实窘境,原因很复杂。有观念因素,也与艾滋病知识不够普及有关,但在我看来,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2006年1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艾滋病防治条例》,当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然而,在《条例》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令人费解的事。
例如,《艾滋病防治条例》明确,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可是,有些地区自作主张,对于高危人群或者出入境人员进行艾滋病强制检测;再比如,《条例》规定,艾滋病患者享有结婚和生育权,可有些地方擅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对于艾滋病病人和患有梅毒、淋病的病人不予以登记”。甚至有航空公司将艾滋病患者列为“特殊旅客”,拒绝运输。
由此可见,艾滋病防治已不是单纯的医学难题,而是必须正视的社会问题。破解艾滋群体生存困境,需要改变人们的错误观念,需要加强科学普及,更需要法律为他们撑腰。人们观念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能解决的,艾滋病知识的普及也需要通过长期努力才能收到成效。当务之急,是要将《艾滋病防治条例》落到实处,使艾滋病毒感染者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的正当权益不受侵犯。
具体到河北的婷婷同学,河北省有关方面不能坐视不管、互相扯皮。不仅要保障婷婷的入学权利,对随意公开婷婷患艾滋病信息的那位同学,以及剥夺婷婷升学权利的中学负责人,都要追究他们相应的法律责任。(张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