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学生穿上法律“安全衣”
江西日报记者 齐美煜
厘清各方责任边界,建立健全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推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11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韩军就《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条例》出台的背景、意义是什么?有哪些特点?
答:我省现有各级各类学校24908所,在校学生1004万人,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几乎牵涉到每个家庭。近年来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诉讼案件不断增多,牵扯了学校、学生及其家庭的大量精力,在给学生及其家庭造成不幸的同时,也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次建议出台相关办法,依法处理事故纠纷,还校园以安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借鉴《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立法的成功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有法可依。
《条例》共设六章六十条,适用范围包括了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在内容设置上,总体坚持了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并重的原则,既明确规定了各方的预防职责,又合理界定了事故责任的区分,规定了事故处理的途径、程序及赔偿办法等内容,突出了“预防和依法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的立法目的,具有内容完备、亮点突出、特色明显、操作性强的鲜明特征。
问:《条例》将事故的预防放在重要位置,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条例》体现了预防为先的原则,既明确了事故预防是社会各方的共同责任,又重点突出了学校、政府及相关部门、学生及学生监护人或抚养人等责任主体的责任,还兼顾了保险机构、新闻媒体、为学校、学生提供设备、场地、服务等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内容设置尽可能做到全覆盖。
突出学校的责任。《条例》以较大篇幅,对学校在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建设、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并针对各级各类学校的不同特点,分别对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上的职责作了特别规定。
突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条例》对政府及教育、公安、卫生计生、食品药品、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化、水利、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
突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在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方面起着不可或缺、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条例》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比如,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与学校共同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保护措施,保障未成年学生校外的人身安全。
在此基础上,《条例》还明确了健全家校联系制度,重视留守儿童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适度拓展了预防工作的空间,对与学生安全密切相关的校外区域,比如,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学校周边可能危及学校学生安全行为的制止和查处等问题也进行了明确。可以说,《条例》既是一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也是一部我省校园安全保护条例。
问:在事故的处理程序上,《条例》做了哪些规定?
答: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得到依法、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是保护事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关键,也是立法的重点。《条例》明确事故的处理程序,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医疗机构、学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各方面应该采取的行动或措施,进行了详细规定,如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通知受伤害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设计事故纠纷的多元解决途径,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向学校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事故纠纷。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这是《条例》最大特色。《条例》共用七个条款,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组织的设立、调解委员会人员的组成、人民调解员的聘任、事故纠纷调解的程序、经费保障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以此来保证人民调解的“第三方”性质和调解的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加大对“校闹”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支持事故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对在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也作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问:事故责任的划分是预防和妥善解决事故纠纷的关键,也是学生家长和学校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条例》在责任划分上,怎样做到清晰明确?
答:《条例》规定了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比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因故放假、学生提前离校,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这些情形如果造成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针对有些学校为尽量减少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而少上体育课等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的“因噎废食”行为,《条例》规定了学校免除责任的情形。比如,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如果学校已履行了教育、管理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学生或其监护人以及第三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这对于事故纠纷的定分止争、及时解决也很重要。比如,学生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租住房屋,学校、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如果造成伤害事故,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此外,《条例》还规定,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和给予损害赔偿。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适用有关法律和国家、本省相关的规定。《条例》引入保险理赔机制,鼓励学校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以利于防范和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