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乌木到狗头金:官民争利背后是私权觉醒
原标题:从乌木到狗头金:官民争利背后是私权觉醒
本报评论员 肖金
狗头金之争,终迎来结果。记者11日从新疆青河县国土部门获悉,该县一牧民捡到的狗头金鉴定结果还没出来,如果牧民愿意,政府可以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存放县博物馆,“若不想卖那他就自己保管着。”
狗头金的归属,犹如动了网民心中的“奶酪”。
公众关切之情可以理解,因为按照之前网上一些律师的说法,狗头金和以往各地出现的天价乌木一样,都属于国家所有,不上交就有违法的嫌疑。现在,对于新疆牧民捡到的这块狗头金,当地官员解释:因为矿产指的是地下物,这个(狗头金)是散落在表面的不属于矿产,再说也不是偷盗来的,不属于乱采乱挖来的,所以,还属于牧民所有。这样的结果,也算多少让大家得到点安慰吧。
一般来说,为了保护古生物、文物、矿产等特有资源,通过《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文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这样的法律就可以得到明确的界定。对这些东西的保护,也是国际通行的法则。
有时候,就算一些“地下埋藏物”不属于文物、矿产,也不应该被随意采掘、占有。比如前面提到的天价乌木之争,据报道,“在四川彭州村民发现天价乌木后,2011年底至2012年底,四川全省的楠木滥伐案件比过去增加超过50%。由于对乌木的大规模滥伐滥采,导致当地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由于乌木埋藏较深,深藏几米或几十米的都有,大规模的滥采对河道、田地以及周围的生态环境都有重要影响,甚至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在这样的情况下,限制个人对乌木随意采掘,应该说无可厚非。当然,把村民偶然发现的乌木强行“收归国家”,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限制”究竟合不合适,是另一回事。
如果说,通过法律明确了哪些东西是文物、哪些东西是矿产需要保护,哪些东西因为滥采会发生环境问题需要限制没有问题的话,现在很多跟资源保护无关的、模糊不清的无主物、埋藏物一律都归属国家所有,可能就让人无所适从了。在某种程度上说,狗头金的归属之争,其中固然有当下法律相关规定欠细化的原因,但很明显,民间舆论一边倒地认为狗头金应该属于拾得者时,又不仅仅是源自对法律条款的“死磕”。在此前有关乌木、青铜剑等类似案例中,都曾出现过相似的民间舆论,这种公共情绪所对应的某种大众心理倒是更值得正视。
从法律上来说,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源于咱们《民法通则》第79条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这个法条,看似没问题,但在现实中却容易产生很荒诞的效应。用法律学者顾则徐在《南方都市报》上发表的一篇评论中的话说:按照这一规定的字面形式,所有人不明的埋藏,隐藏着的所有垃圾物、有害物是否也都归国家所有?它们难道不是“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吗?总不能认为一切无价值、有害的物质归公民所有,而一切有价值、有利的物质就归国家所有吧?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荒诞情形呢?这些年,从天价乌木之争,到公众舆论对狗头金归属问题的关切,我们都能看到“官民争利”的影子。要知道,在上世纪80年代颁布《民法通则》时,当时咱们还是计划经济主导社会生活,在几乎所有财产都属于国家、集体的产权背景下,“官”与“民”即政府和个人之间,“争利”根本没有存在的前提。但在越来越强调私权的今天,“官民争利”现象的频频出现,意味着这些年随着市场原则的确立,“私权”觉醒与原有法律之间的冲突也就被凸显出来了。
在尊重“私权”的立法原则下,对于无主物品,所有权“先占”原则,曾得到中国历朝律法与现代绝大多数国家立法的普遍承认,也完全符合人们基于日常经验所建立起来的理性与感受。比如说,拾荒就是大家日常都自觉认同的一种“先占”行为。不过,“先占”制度显然与无主物归国家所有相冲突,由于咱们现行的物权法没有涉及,于是,按法律,只要是“无主物”,都会掉入“国有”的箩筐。
所以说,虽然目前保护私人财产已被写入宪法,物权法也已出台,但客观而言,产权的保护现状仍旧未催生足够稳定的社会心理预期。比如,公共利益与公民财产之间的界限,依旧有待强化,可能导致公权与民争利的法律模糊地带仍旧存在。狗头金之类的归属权争议,不过是脱胎于这种产权保护状况下的尴尬现实。
个人偶然发现类似狗头金、乌木这样的情况,究竟“国家所有”是例外,还是“个人所有”是例外?对于这个问题,我想,国家应该通过“列举”和“有限排除”的方式,界定在我国现行的产权制度下,国有与集体所有的财物的范围。对于那些国家与集体所有之外、又不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应视为无主物,立法明确归“先占”者所有,让每个捡到从天而降“大宝贝”的梦想,都能找到合情合理又合法的现实归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