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子轩:电子商务立法要有前瞻性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尹中卿10日在记者会上说,目前电子商务法立法大纲已经起草完成。今年底将完成法律草案起草工作。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力争明年能够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3月11日《法制日报》)
电子商务立法是国际发展趋势,从2005年以来,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完成了综合电子商务立法。我国作为电子商务大国,电子商务立法相对滞后,已然成为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瓶颈,不仅不利于国内民生权益保障,而且因电子商务的全球性等特质,可能致使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国际法治话语权尽失。
尽管针对交易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等问题,我国已有《公司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多部法律予以规范引导,表面上看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立法不曾缺位,可这些规定终究零散而原则,应对这个发展迅猛、交易规模不断创新发展的新型服务业态显得捉襟见肘,所以加快电子商务立法是行业发展的现实所需,也是依法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
只是成文法与生俱来的滞后性,决定了尽管是专门的电子商务法也不可能一揽子解决电子商务发展紧张的所有问题,特别是电子商务发展本来就是日新月新,这要求电子商务立法务必考虑到电子商务发展的特殊性,否则极可能钳制电子商务发展。而要做到始终成为规范指引电子商务发展的利器,在立法内容上,既要考虑到时下之需又要有前瞻性,避免因成文法之后性为适应新发展而临时更换规则,这不仅影响法律严肃性,而且还会对数亿商家、消费者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在立法修改方面,要借鉴国外设置电子商务法律规范定期审议制度的做法,建立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实情和法律制度的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调整修改制度,避免法律落后发展。
电子商务立法当前还只是起步阶段,需要细化深究的事情很多,而且立法是一个利益博弈的过程,可无论如何,电子商务立法都要以大局为重,不能一己之利而只顾眼前,不及长远,只有出台一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才是电子商务发展之福,消费者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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