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五天就要离婚 男子索还首饰改口钱被驳

14.02.2014  18:29

        结婚前女方收取的首饰、份子钱、改口钱等财物,离婚时男方能否要回?近日,昌平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驳回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庞女士和张先生于2006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2年6月,两人登记结婚,还热热闹闹地举办了婚礼。婚礼期间,庞女士共收取了10100元的改口钱。但是,婚姻仅维持了3个月,二人就协议离婚。

        张先生表示,从认识之初,庞女士就以各种方式索要财产,在领取结婚证5天后,就要求离婚。张先生认为,庞女士是以结婚为名索要财物;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包括10100元改口钱、13800元的份子钱、金项链一条、钻戒一枚在内的婚约财产。

        庞女士则认为,张先生给付首饰是赠予行为,形成了赠予合同关系,无权要求自己返还。10100元的改口钱,她认为不应返还。另外13800元的份子钱自己也没有拿,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改口钱是由张先生父母给付给庞女士的,且在双方结婚后获得,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及风俗习惯,改口钱不具有彩礼性质,不属于婚约财产;份子钱是二人亲属及朋友为双方结婚给付的礼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对改口钱、份子钱,法院依法不予处理。金项链、钻戒为彩礼性质,但张先生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彩礼具备符合应返还的法定条件,因此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通讯员刘海渊 郭海丽) (中新网江西新闻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