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遇侵权可向交易平台索赔 江西出台网络交易管理工作规范

27.10.2014  12:01
本报讯 江南都市报记者陈文秀报道:10月22日,记者获悉,《江西省工商局网络交易管理工作规范》(下称《规范》)日前出台,我省消费者今后网购出现纠纷将有法可依。根据《规范》,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规范》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据了解,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建立辖区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和网络商品交易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消费争议处理、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对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需要采取措施制止违法网站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提请网站许可或者备案地通信管理部门对该违法网站的接入服务予以屏蔽或者停止,直至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