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交通事故”突出“三式”模式处理交通案件1000件 赔付3000余万元
该院辖区有火车站、洪城大市场、长途汽车站,集商贸、餐馆、金融、国有企业、个私民经济集散地,物流、人流、车流集聚地,交通事故频繁地。该院针对这一特点,为了使交通事故案件能够及时地得到审理,在全院挑选了政治素质好,业务精,善做思考工作的法官,成立了“交通事故案件合议庭”,自2012年至今,3年已审结1000余件交通事故案件,赔付了3000余万元,实现三年突破“1000”大关,为当事人因车祸索赔缩短了时间得到了及时救治,赢得了好评。
该院“交通事故案件合议庭”突出“三式”模式,即居家式调解,门诊式庭审,集约式管理使交通事故案件得以审执。一是居家式调解,对受害人伤情不重,证据清楚,原被告人及保险公司三方都愿意调解的,法官及时做好庭前沟通和协调工作,让三方都能达到各方的目的,受害人接受,驾驶员和保险公司诚心诚意赔付,每天一庭是常事,有时一天最多的是七、八个庭,这种居家式调解,促使了一部分交通事故案件化解,调解率62%以上。二是门诊式庭审,法官对受害人伤情较重,交通事故认定书持有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最短的时间内,抓住矛盾的关键点,围绕焦点,主持双方举证,质证,从而把有限的时间和精力放在解决问题上来,对确有疑点,法官到交警大队,保险公司,询问驾驶员,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对“合议庭”事故责任争取主动权,让受害人得到应有的理赔,让驾驶员、保险公司赔得服气。三是集约式管理交通事故案件,从立案,送达排期开庭、调解、庭审,面对这样高强度工作压力,法官采取了“四集中”即集中送达,集中开庭,集中接待,集中退费,集中管理方式,采取五加二,白加黑,制作调解书,判决书,做好受害人法律释明工作,较好地解决了因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一少部分受害人理赔得不到实现,权益得不到保障现象的减少,维护了辖区社会的稳定。(吴云 吴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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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