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领导解读《江西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
学生一旦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怎么划分?谁来调解纠纷?为了解决这些有争论的问题,自去年下半年开始,我省开始启动《江西省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工作,并于当年年底形成了《条例(草案)》初稿。
今年以来,在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的强力推动下,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数次修改,形成了目前的《条例(草案)》。6月17日,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杨慧文表示,待按程序审定后,《条例(草案)》将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时,他还就《条例(草案)》进行了解读。
如何搭建第三方调解平台
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等事宜,学生家长和学校之间往往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杨慧文介绍说,《条例(草案)》为纠纷的解决设计了四条主要途径:一是当事双方自行协商,二是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三是申请第三方调解,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选择第三方调解,那么,第三方调解平台如何搭建?杨慧文说,社会上普遍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参照我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的做法,成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各级社会治安综治机构指导、协调设立。第二种意见是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成立调解委员会。第三种意见是调解委员会直接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目前,《条例(草案)》采纳的是第二种意见。《条例(草案)》最终将会采纳哪种意见?杨慧文称,省教育厅还将组织会议进行协商讨论。
哪些情况学校可以免责
发生事故后,学校、学生监护人、第三方各自应当负什么责任?杨慧文说,《条例(草案)》采用的是“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为辅”的原则。他认为,这个原则应该能够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在这个基础上,《条例(草案)》还设置了部分学校免责条款。
杨慧文介绍,免责的前提是学校无过错。如《条例(草案)》规定,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伤害,学校可以免除事故责任。但是,由学校校车接送或者通过学校组织、安排的其他交通方式上下学发生意外的除外,学校违规组织补课上下学发生意外的除外。
学校免责的情况,还包括“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杨慧文认为,学校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要求开展的体育等对抗性活动,是为了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的运动能力。如果学校开设的课程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要求,而且在硬件安全、制度管理和活动组织等方面并无不当的,学校可以免责。
在各类学校推行校方责任险
“针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在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主要有两类保险,一类是学生平安保险,另一类是校方责任险。前者由学生自愿购买,后者由教育行政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在学校推行,做到应保尽保。”杨慧文说,《条例(草案)》将校方责任险列入其中。当前,我省各级各类学校一年的校方责任险保费总额约5000万元。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投保所需费用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从公用经费或学杂费中列支,一律不得变相向学生收取。各级各类学校虽然情况各异,但保费标准一样,通过招标,校方与保险公司直接签订合同。
《条例(草案)》还明确,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中,各级各类学校除承担共性职责外,分别还应承担与办学特点有关的相应责任,如职业教育学校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高校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出现的伤害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