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下达4.2亿元发展奖励资金

24.02.2016  15:53

  省财政厅日前下达市、县(区) 发展奖励资金4.2亿元,对2015年税收收入增幅高、增量大的市、县(区)进行奖励。

  今年市、县(区)发展奖励资金继续根据各地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增幅和增量(增幅占40%、增量占60%权重)进行分配。据悉,此次下达的奖励资金中,省对设区市本级奖励资金为0.38亿元,省对县(市、区)奖励资金为3.62亿元,省对设区市所辖开发区等单位奖励资金为0.2亿元。全省共有7个设区市、84个县(市、区)、13个园区获得奖励资金。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从2003年起,江西省财政坚持以“谁发展、谁受益、发展快、多受益”为原则,对市、县(区)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等重点支出,不得用于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用于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用于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不仅要收回奖励资金,还要停止其奖励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