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国:“1.7亿元存折” 闹剧逾越法律底线

23.12.2013  12:38

  近日,广西一厨师“捡到1.7亿元存折寻找失主”的消息被网络热传。记者从广西柳州市公安局了解到,目前这名失主已经找到,不过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这所谓“1.7亿元”的存折竟然是事主为“撑门面”办的假存折。(12月22日《南方都市报》)

  根据报道,事情已经水落石出,失主罗某名下的所谓“1.7亿元存折”本是子虚乌有。同时,罗某承认,6个存折均由假证贩子伪造,目的就是在承包工程时向对方“炫富”,从而获取对方信任,进一步赢得更多施工机会。从表面来看,这不过是罗某自己导演的一场“闹剧”,其实罗某的行为早已逾越了法律底线,并应当受到处罚。

  一方面,罗某伪造“1.7亿元存折”已经构成伪造、编造金融票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最重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难看出,罗某伪造“天价存折”的行为,虽然未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已经侵害了正常的金融活动秩序。

  另一方面,根据罗某的叙述,其伪造“天价存折”的目的是用于“撑门面”,在承包工程时为自己“壮胆”。如此看,罗某就在与他人在签订承包合同过程中,采用了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此来骗取对方的信任。如果罗某主观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可能触犯合同诈骗罪。如果不具有上述目的,则可能构成民事领域内的民事欺诈,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此来看,罗某拥有“天价存折”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了闹剧范畴。其实,类似罗某伪造“天价存折”的行为并不是个例,只不过仅仅因为罗某的大意遗失,才衍生出了其“不走运”的境遇。在现实中,对于签订合同中的产权、资金等凭证,又能有几个人通过“肉眼”鉴定出真伪呢?因此,在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当下,除了提高社会公众辨别相关凭证的能力和水平,更需要完善第三方鉴定平台,用规范、科学的手段识别凭证真伪,让伪造、变造的虚假凭证无处遁形。

  诚然,罗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巨大危害,通过法律手段可以寻求事后的弥补。但是,如果片面的依靠法律进行事后救济,而不密织好事前“过滤网”,势必陷入被动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