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健全干部管理制度链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健全干部管理制度链条
——省委组织部负责人就印发《江西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答记者问
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了《江西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印发实施之际,省委组织部负责人就《实施细则》的起草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个《实施细则》?
答:能上不能下,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一大难题。中央始终高度重视解决这个问题,一直把建立能上能下制度机制摆在重要位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下功夫把干部的问责、惩处制度抓好,建立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机制。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把推进干部能上能下作为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攻坚克难、力求突破。2015年7月,中央出台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解决干部能上能下问题作出了制度规范,在建立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上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为做好新时期干部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规定》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中央《规定》印发后,省委按照中央要求,认真抓好《规定》的学习贯彻,并要求省委组织部结合江西实际,抓紧制定起草实施细则,不断提升我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水平。省委常委会、省委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将研究制定我省《实施细则》列为2016年度工作要点。
制定这个《实施细则》,主要基于3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中央《规定》充分吸收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成果,进一步完善了从严管理干部制度体系,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重要制度保证。通过制定贯彻中央《规定》的实施细则,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规范,有利于营造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形成从严治吏的新常态,对于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是提升干部制度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干部能上能下是增强干部队伍生机活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按照中央要求和部署,我省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能上能下尚未常态化、机制化。《实施细则》以中央《规定》为基本依据,以解决干部“下”的问题为重点,总结多年来实践探索、深化改革的成果,从操作层面对贯彻落实中央《规定》作出制度规范,是我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机制的一个突破,完善了干部管理的制度链条和工作格局,提升了干部制度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是激励干部勇于担当、奋发有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从当前情况看,我省干部队伍整体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干部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能力素质不适应等。针对上述问题,《实施细则》遵循中央《规定》基本精神,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明确干部“下”的标准和规范,进一步强调对政治上不守规矩、廉洁上不干净、工作上不作为不担当或能力不够、作风上不实在的干部,坚决进行组织处理,有利于激发干部队伍整体活力,促使干部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真正做到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问:《实施细则》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按照省委要求,省委组织部及时组织力量研究起草《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采取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有关人员对文件稿反复论证、认真修改。文件稿形成后,先后提请省委组织部部务会、省委常委会进行了审议。
概括起来,《实施细则》主要有以下4个特点:
一是贯彻中央精神,突出从严要求。坚持把高标准严要求的主基调贯穿《实施细则》始终,把“从严”体现在制度安排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之中。在指导原则上,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对不符合好干部标准的,坚决进行调整;在制度规定上,强调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任期制度、问责制度、严肃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等,并对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完善;在调整渠道、调整方式方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了适当补充扩展,进一步严格程序、规范方式、细化措施;在领导和保障机制上,强调严明纪律、建立工作责任制、强化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从严要求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二是聚焦难点问题,突出反向约束。对准问题、聚焦难点,是这个文件的一个鲜明特点。从实践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主要是怎样把那些没有大过、没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但在其位不谋其政、能力素质不适应的干部调整下来。因此,这个文件在强调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的同时,重点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题作出规范,抓住认定情形、调整程序、重新任职等关键问题,聚焦破解“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症结,在干部的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开出“负面清单”,尽量明确具体、符合实际。
三是着眼形成常态,突出正确导向。一方面,通过严明“下”的情形、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责任,着力培养造就一支具有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的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明确到龄免职(退休)、辞职、健康原因调整等要求,为因家庭困难、身体不适应等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了“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在组织调整的同时兼顾干部个人意愿,体现以人为本和组织对干部的关心关怀,引导干部群众正确看待“下”,破除“上荣下辱”“下必有错”等错误观念,推动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
四是紧扣基层实践,突出务实管用。注重务实管用,是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原则。《实施细则》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对问责追究的方式、问责后的工作安排,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后的使用,因健康原因调整岗位的方式以及违纪违法免职等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明确什么样的情形该下、该怎么下,让干部可对照、组织易判断、基层能执行,充分发挥好制度的规范、引导、激励、约束作用,引导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敢抓敢管、善抓善管,切实推动形成干部能“下”的常态化机制。
问:与中央《规定》相比,《实施细则》在哪些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
答:为更好地落实《规定》要求,增强政策的指导性和实用性,促进与相关法规制度的有效衔接,《实施细则》对《规定》提出的部分原则性要求进行了细化补充,提出了具体意见。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参照执行。上列机关中的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参照执行。
二是对干部“下”的渠道作了适当扩展。根据《公务员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明确的6种“下”的渠道基础上,新增“自愿辞职”一种渠道;将“任期届满离任”调整为“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将“因健康原因调整”调整为“不能正常履职调整”,把“因健康原因调整”作为情形之一,并增加了离职学习免职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等情形,形成了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调整、自愿辞职、违法违纪免职等7种“下”的渠道。
三是对“下”的具体情形作了适当补充。主要是对中央《规定》有原则性要求、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形,进行了强调重申;对中央近期出台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要求进行问责追究、组织调整的情形,进行了吸收补充;对在干部管理实践中已形成制度机制的成熟经验做法,进行了总结提炼;对中央有明确规范、我省已出台相应落实意见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完善,使《实施细则》所明确的“下”的情形更加清晰完整,便于把握、易于执行。
问:刚才您提到,《实施细则》对“下”的具体情形作了适当补充,具体有哪些?
答:对具体情形的调整补充,主要体现在以下这几方面:
一是在“到龄免职(退休)”中,重申了提前退休的政策。提出干部工作年限、年龄达到规定要求,经本人自愿申请,任免机关研究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二是在“问责追究”的认定标准上,列举了20种情形。主要是: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7种情形、中央《规定》所列5种情形进行了引用,在适当拓展的基础上,归纳合并为11种情形;根据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增加“不认真履行基层党建工作职责”“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力”“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不力”等4种情形;新增“虚报浮夸、谎报政绩,造假数字、假典型,或者好大喜功,违背发展规律、脱离工作实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对巡视(巡察)、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督办交办的问题不及时回应、整改和查处,甚至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精准扶贫工作不力、不能如期完成脱贫任务,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在上级部署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等中心工作和抗灾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中,非因客观原因而未完成工作任务的”等5种情形。
三是在“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的认定标准上,列举了20种情形。主要是:对中央《规定》所列10种情形进行了引用,并结合从严管理干部新要求,对个别情形作了适当补充;新增了“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促进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能力不强,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发展战略成效不大,推进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干部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经组织认定工作不得力、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的;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损害等事故或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行为,情节不适用问责处理,需要调整的”“经纪律审查、巡视(巡察)、审计等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或反映问题较多,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欺上瞒下、弄虚作假,为自身或者相关利益人骗取利益或荣誉的”“能力素质、精神状态不能适宜新形势、新常态要求,又不积极改进提高或改进提高效果不明显,经组织认定人岗不相适、不宜担任现职的”等10种情形。
四是在“不能正常履职调整”部分,增加了2种情形。除健康原因调整外,按照有关规定增加了离职学习免职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职的两种情况。
五是在新增加的“自愿辞职”部分,作出了具体界定。主要明确了因家庭困难、身体不适应等个人原因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自愿辞去领导职务或辞去公职情形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任期届满离任和任内调整”和“违法违纪免职”部分,保持与《规定》要求相一致,在调整方式、程序上作了细化,未作大的调整。
问:对抓好《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答:制度的关键在执行,执行的关键在于责任和纪律。《实施细则》在推动贯彻落实方面,提出了落实工作责任、定期分析研判、正确把握认定标准、加强关心帮助、严明工作纪律、强化督促检查等6项要求,进一步强调要充分落实工作责任,强化从严管理,推动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下一步,我们也将在进一步推动贯彻落实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压实工作责任,加强教育引导,完善考核体系,强化督查问责,推动发挥作用、形成常态。
本报记者 魏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