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27.10.2015  11:58

  10月26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从2015年10月1日起,我省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提高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烈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60210元、58310元、5640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912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451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分别为每人每年41750元、18840元。

  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其中: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由每人每月780元提高到98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和参加了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720元提高到920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即1949年10月1日—1954年10月31日入伍)未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900元。

  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25元。提高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原8023部队等参试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575元。

  提高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20元。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的,每人每月58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每人每月5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每人每月44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记者邱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