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副会长:手机“流量清零”是典型霸王条款

19.03.2014  12:27

  手机“流量清零”成为日前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先有广东移动总经理提出的“国际惯例”说,后有消费者诉诸法律却败诉。针对这一热点,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指出,“流量清零”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刘俊海说,生活中通常被消费者形象地称为“霸王条款”的就是法律所指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流量清零”之所以说是霸王条款,就是因为这种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事先拟定的、消费者被迫同意的、未经过听证会听证过的违背公平交易权的格式条款,同时也是企业单方签订的、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的条款,所以这是一种违法的契约。“只要你用我的产品,用完用不完都必须交费”。

  据记者了解,1993年起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就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而几天前施行的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更为严厉:“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记者常志鹏)

  【延伸阅读】

  由手机“流量清零”的惯例说引起,一些网友梳理了这些年来在移动通讯领域里的其他几项典型的霸王行为。

  之一:赠送的服务项目到期后未经机主同意即延续服务并扣费,或擅自开通收费服务项目;

  之二:对预付费手机号码的话费设置有效期,有效期过后,手机锁定,要再次充值才能使用,涉嫌强制消费;

  之三:套餐余额不退,预定的手机套餐,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全部消费的余额部分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