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10.03.2015 19:15
本文来源: 林业厅
江西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三、依据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出售、收购、利用江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对于野生种源,须符合科学研究、文化交流、驯养繁殖、展览、医药生产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对于人工种源,不限制。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和《出售、收购、利用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申请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实施目的和方案,包括实施的种类、数量、地点、价格、利用方式、责任人;
4、证明江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件和材料;
五、数量
利用野生资源有数量限制,利用人工驯养繁殖动物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1、申请(由县级林业局(属省管县的,直接报省林业厅)审核同意后上报设区市林业局,设区市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2、窗口受理。3、审核(确需科学论证的,由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进行)。4、审批。5、制作文书或证照。
七、期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本文来源: 林业厅
10.03.2015 19:15
故
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