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江西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

06.11.2013  16:06

 

赣府厅发〔 2010 1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税局制定的《江西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技术要素在收益分配中的重要作用,激发科技人员通过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参与收益分配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和人才资源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促进科教兴赣和人才强省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省内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研发人员奖励制度。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的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是指:技术要素在发明创造、科技成果研究开发及转化等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多种形式按一定数额、比例给予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相应报酬。

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可以通过股权激励,持有股权(份)、期权(股),技术成果转让,税后利润提成,兼职兼薪,有偿技术服务,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奖励现金或实物等多种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第五条  积极推进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方式参与收益分配。

(一)科技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价金额一般不超过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专利权入股,并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可形成较大产业规模的,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二)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股份制企业时,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可在所得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以股份或期股(权)形式奖励给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三)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时,既可由股东各方协商评估作价,也可委托具有法定资格机构评估作价,股东各方需对科技成果作价金额达成协议,并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予以确认。

任何一方出资涉及国有资产时,则必须由具有法定资格机构评估作价,评估结果需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认。

(四)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取得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提供他人实施的,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可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30%的比例,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和发明专利实施项目可提取不低于35%的比例,一次性奖励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

第七条  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成功投产后,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可连续5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的年净收入或年税后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发明专利实施项目可提取不低于15%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的完成者和转化实施者。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报酬。

第八条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不泄露国家和单位秘密、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办科技型企业,或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新产品研制、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九条  科技人员深入生产一线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合理化建议等服务,单位可从所获得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分配给参与咨询、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十条  对高新技术、技术开发等关键岗位上起关键作用的拔尖科技人员,在实施绩效工资时可给予适当倾斜,有条件的单位可采取协议工资和年薪制等方式,具体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由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科技人员的非职务科技成果,其依法转让、转化、入股所获收益归个人所有。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拥有单位对作为技术储备而未能适时实施转化的职务科技成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科技成果完成者给予相应的利益补偿。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