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推行三项制度 防止和减少信访案件“空转”
核心提示
自去年启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以来,为保证群众合法有据的诉求在司法程序和时限内得到公平公正解决,江西政法机关在信访回避制度、内外监督机制、执法环境改善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狠抓落实,有效防止和减少了许多信访问题在程序上“空转”。
记者从省委政法委了解到,为健全信访纠错工作机制,增强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的公信力,省委政法委日前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办理回避工作机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力保执法过错能在法律程序内及时得到纠正。
新余市的黄有根,因不服某法院对其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的判决,踏上了上访之路。“如果是原来的法院再审,我就担心即使案件有错误,他们也不一定会主动纠正。”黄有根说。
黄有根的担心,也是部分信访群众的担心。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告诉新法制报记者,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是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核心。如果信访事项反复交办,翻来覆去审查,始终得不到实质性解决,信访人就会从期盼公平正义转为背离法治信仰,带来大量的越级访、非正常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中,如何治理信访案件的“空转”问题,备受关注。为此,江西省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模式,尝试大力推行原办案人员回避、异地办理、提级办理制度。
此次省委政法委出台的《暂行规定》,将前期探索的经验很好地形成了涉法涉诉信访办理回避工作机制,要求在坚持依法办访的前提下,对一些特定情形的信访案件,通过让原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在办理信访工作中实行回避,更换新的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办理,增强信访群众对政法机关依法处理信访工作的信任,促使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记者还了解到,《暂行规定》是全国第一份专门规定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办理回避工作机制的规范性文件。
原办案单位回避 异地办理打消顾虑
对于一些经过原办案单位集体研究的案件,即使原办案人员回避了,信访群众对原办案单位的“不信任感”可能依然存在。
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黄有根案子的原审判决经过了原审法院审委会讨论,发回去再审,可能会遇到裁判惯性的问题。所以,该院采用指定异地管辖方式,裁定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
异地办理的方式,较好地解决了原办案单位回避问题,也彻底打消了信访群众对办案主体公正性的顾虑。2013年10月,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黄有根的案子作出再审改判,黄有根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
《暂行规定》指出,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办理,要根据诉讼法有关回避制度的规定,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除法律规定情形外,遇有5种情形的,应采取原办案人员及专案组、合议庭等相关办案组成人员回避的方式办理。
这5种情形包括:政法主管单位对接待处理的信访件,认为可能存在执法错误或重大瑕疵,建议更换办案人员重新审查的;信访办理事项被政法主管单位责令自行改正,或者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处理的;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发出2次以上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政法机关的信访、案件管理、督查、评查等监管部门认为案件办理可能存在执法错误或重大瑕疵,建议更换办案人员重新办理的;其他需要回避办理的情形。
特殊疑难信访案 4种情形可提级办理
省委政法委还在原办案单位回避制度上进行了新的探索,对一些久访不息、久办不决的重信重访件,要求省、市政法部门不再简单批转、提要求、要结果,而是主动担当,提级办理,切实提高信访纠错实效。
舒某就是信访案件提级办理制度的受益人。2013年10月15日,江西某市公安民警在未出示搜查证、传唤证的情况下,对他的住所进行搜查,还将他带去派出所拘押30多小时,其间受到禁食等体罚。第二天,他在派出所做完讯问笔录后,被要求写下保证书并缴纳1000元保证金,却未得到相关凭据。
2013年11月11日,舒某来到省公安厅上访,得到了省公安厅主要领导的接待。随后,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赶赴该市督办核查此案,认为该市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未提取重要证据、未办理任何手续、违规使用警械、打白条收钱等诸多问题,信访人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目前,该市公安机关对违规办案的单位和民警提出了严厉批评,警方向舒某当面承认错误,诚恳道歉。舒某表示接受公安机关的道歉,对处理表示满意。
省委政法委有关负责人说,原办案人员回避、异地办理、提级办理三项制度,真正解决了原办案单位、原办案人员难以“自揭伤疤”、“自证其错”问题,使大量信访人“弃访转法”,回归法治轨道解决诉求。数据显示,江西党政信访部门接待登记的涉法涉诉信访量,从去年改革初期的10.1%降至今年上半年的6.9%。
《暂行规定》提出,省、设区市政法机关对接待处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在坚持分级受理和遵守案件管辖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存在4种情形的特殊疑难信访案件,可以通过指定异地办理或提级办理的方式,提高信访办理工作的公信力。
这4种情形包括:经过原办案单位审委会、检委会、厅(局)务会集体研究作出法律结论的信访案件;上级发回或指令纠正,仍拒不纠错的信访案件;久办不决、久办不结的信访案件;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的信访案件。
信访工作中的表现成考评问责重要考量因素
俗话说,正人先正己。为推进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省委政法委制定出台了《政法干警执法办案“八不准”》,其中专门强调:不准对控告、检举、申诉和求助以及投诉事项推诿不办、压案不查。同时,还向社会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与邮箱,实行违纪刚性问责。
《暂行规定》提出,原办案人员、办案单位对所办理、审核、审批的案件终身负责,不因实行信访办理回避而免除其相应的责任,不得以实行信访办理回避为由推卸所办案件的信访化解工作责任。
信访案件更换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办理的,新办案人员、办案单位要依法律程序处理信访问题,对职责范围内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政法机关要把原办案人员、办案单位在信访工作中的表现,作为追究其执法错误和瑕疵责任的重要考量因素,把新办案人员、办案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质量和化解率,作为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保障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得到依法、及时、公正处理。
与此同时,政法机关要不断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审查方式,健全信访办理回避工作机制,以正视问题、勇于纠错、自觉接受监督的实际行动,提高信访案件办理的社会认可度,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
为了支持政法机关执法办案,此前,省委政法委还联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共同出台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若干规定》,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尊重和执行司法机关生效裁判,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维护法治权威,不得干预、阻挠司法机关执法办案,对非法干预的领导干部予以严厉问责。
建“第三方”监督机制 公开答复促自愿息访
江西政法机关有了内部“高压线”后,还主动建立外部“监督岗”,通过邀请第三方介入、公开监督,努力让信访人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杨某是瑞昌市某矿场退休职工,1993年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起诉。2012年,杨某认为自己的案子应属于冤假错案,于是开始向检察机关申诉。此案经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复查,都认为原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但他仍不服,多次到检察机关闹访。
为做好案件息诉化解工作,2013年10月,经征求杨某同意,省检察院决定在瑞昌市检察院召开公开答复会,邀请了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以及杨国禄的单位领导、亲友参加。
答复会上,承办该案复查工作的省、市两级检察官一一出示各项证据,并再次向杨某详细进行了释法说理。应邀参加会议的人在听取双方发言后,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杨某单位领导及其亲友均表示,对案情有了更清楚的认识,今后将做好杨某的思想工作。这次公开答复会后,杨某未再上访。
记者了解到,江西政法部门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中,积极建立了以律师为主体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去年以来,省高级人民法院从全省三家大的律师事务所选择了48名专家型律师组成律师资源库,供信访人从中选择自己信任的律师,帮助其参与申诉和维权。
《暂行规定》还提出,省政法各单位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信访办理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作程序等实施细则,并建立健全相关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涉法涉诉信访办理回避工作机制发挥作用,取得实效。
◎文/新法制报记者廖世杰 图/新法制报记者韩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