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私装卫星锅最高罚5000元 擅自公开传播他人作品可罚10万
昨日,记者从江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获悉,该局出台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等侵害他人著作权、互联网节目虚假宣传、安装“卫星锅”等行为的处罚提出了相应标准。
擅自公开传播他人作品可罚10万元
如今,著作权越来越被社会各界所重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便发表其作品等行为更在损害著作人利益的同时扰乱了市场秩序。对此,《标准》指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进行罚款。其中,非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处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将按侵权复制品数量确定,其中,侵权复制品数量3万张(册)以上的,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等行为也将被严厉处罚。
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非法经营额5000元以下的,处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非法经营额2万元以上的,处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打互联网视听节目虚假宣传行为
随着互联网走进千家万户,许多市民呼吁有关部门加强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规范和管理。对此,《标准》指出,利用互联网视听节目进行虚假宣传或者误导用户的,或未经用户同意,擅自泄露用户信息秘密的,发现一起,罚款5000元;情节较严重的,罚款3万元。同时,互联网视听节目未建立健全节目运营规范,未采取版权保护措施,或对传播有害内容未履行提示、删除、报告义务的,将按照违规播出的时间计罚,每日罚款100元。此外,涉及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的并处罚款,可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个人私装“卫星锅”最高处罚5000元
为了省钱且能收看更多的电视节目,一些市民私自安装“卫星锅”。对此,《标准》指出,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