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元鹏:取消九项死刑,拿什么威慑犯罪?

31.08.2015  10:17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8月29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9个个罪名的死刑。(8月30日《信息时报》)

  取消死刑,减少死刑,可以说是新时期法制时代的大势所趋,这是法制前行的一个不可回避的方向。中国取消了九项死刑的定罪,是与国际接轨的一个必然的过程。当法律文明到了一定程度的时候,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减少死刑的定罪。从这个角度来说,取消九项死刑的定罪,是法律与时俱进的具体体现。

  在现实生活中,因为以上九类情况被判处极刑的人大有人在。尽管说,按照当时的法律,判处此类极刑在法律上是没有丝毫问题的,但是也因为量刑的问题引发了一场讨论。尤其是对于集资诈骗这个罪行,是饱受质疑的。很多人认为,集资行为,是很难定性的,不好说其集资的起初就是恶意的。既然,对于此类情况,有着很大的争议,有着难以统一的认识,国家从回应民众期待的角度,从理性的角度,取消此类犯罪的死刑也就有了民意的基础、理论的基础。

  但是,取消九类犯罪行为的死刑,也需要考虑另外一个问题。当死刑取消的时候,我们究竟该用什么来威慑犯罪?有人说,取消死刑是理智的,就是为了减少死刑,就是为了在法律更合理的空间内惩罚犯罪。但是,也有人是担心的,取消了死刑,会否导致此类案件发案率的飙升?当然,如果在取消死刑后,监管部门不去作为,势必会造成此类案件的多发。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景象。笔者以为,在取消了死刑之后,考验的恰恰是办案手段和严厉作风。

  首先,没了死刑,处罚更要严厉。死刑没有了,就会让一些人放纵起来。这个时候,考验的则是有关部门在死刑之外其他刑法的执行力度。不仅死刑可以威慑犯罪,只要在案件办理中,坚守法律的标准,一样可以起到威慑作用。这就需要监管部门依法办事,在没有了死刑的处罚标准之后,严格执法。

  其次,没了死刑,其他刑法升级。死刑被取消了,自然会让一部分人的畏惧心理少了不少。这个时候不仅需要依据现有法律严厉处罚,还需要对一部分法律提档升级。原来判处3年的是不是需要提高为6年?原来可以判处6年的是不是可以改为8年?虽然以上犯罪不是罪大恶极,但是有的时候却是伤害深深的。

  最后,没了死刑,需要减少缓刑。没有了死刑的处罚是法律的进步,但是也往往会让此类犯罪更加胆大妄为。这个时候就要严格执行缓刑的政策,需要做到的是能不减刑的尽量不减刑,能不缓刑的尽量不缓刑。如果需要缓刑和减刑,不仅需要过法律关,还要过群众关。

  总体来说,减少死刑是好事情。但是如何在减少死刑的情况下,提高威慑犯罪的手段和能力也是该思考的事情。